具有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思想政治素質好,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4、工作作風扎實,實績突出,帶領群眾致富能力強;
5、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農村穩定,處理復雜問題和綜合協調能力強;
6、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7、45周歲以下(1969年9月1日以后出生);
8、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受黨紀政紀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3、任職期間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件的(“重大責任事件”指鄉鎮黨委、政府以上機關形成書面文字處理決定的責任事件);
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
5、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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