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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頂山葉縣2014年招聘幼兒園教師考試筆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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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頂山葉縣2014年招聘幼兒園教師考試筆試事項

一、經現場確認的報考人員請務必于8月5日登陸招聘系統自行打印筆試準考證,請考生不要錯過時間,以免視為放棄考試資格www.sdsgwy.com。

二、考生打印筆試準考證后,請認真閱讀相關信息,并嚴格按相關要求參加考試。招教筆試時間為2014年8月6日上午9:00—11:00,入場時間為開考前35分鐘,考生應考慮交通因素提前到達考點。

三、因本次考試部分內容需用答題卡做題,請考生自備2B鉛筆和橡皮。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用的黑色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手表或其他計時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考點不設無線通訊工具存放處,考生應提前將上述物品妥善保存。

四、今年招教考試在標準化考點進行,考點實行全程視頻實時監控,能全面監控整個考點的考場、考生、監考員及考試情況。考生的言行舉止時刻在監控之下,考試后回放監控錄像發現的違紀舞弊問題也會受到同樣處罰。考試結束,考生須按座位1—30號順序依次到指定區域目視鏡頭2秒鐘時間進行攝像,然后才能逐次退出考場。

五、考生要誠信守紀,沉著應考,不要違紀舞弊,更不能找人替考,否則按照《葉縣2014年公開招聘幼兒園教師工作方案

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摘自教育部令第33號部分內容)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上一頁[1][2][3]下一頁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www.sdsgwy.com。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考試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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