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的資格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1976年8月12日至1993年8月12日期間出生;5、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具備擬錄用職位所需要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基層工作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時間截止到2011年8月12日。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報考人員須是我省目前在崗、截止2011年12月31日連續任職滿3年的大學生村干部或我省招募的參加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貧困縣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大學生。 (二)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擬錄用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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