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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南公務員考試報名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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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南公務員考試報名注意事項

2010河南公務員考試報名注意事項

出現了年齡段更狹窄的“25周歲以下”

時下正值河南省公務員考試報名之際,各地考生也都躍躍欲試,準備一展身手。然而,年齡限制作為一項“硬性”條件將一部分考生攔在了報名資格之外。尤其,出現了年齡段更狹窄的“25周歲以下”年齡限制。

這個限制就不僅顯失科學依據,也顯失公平

在公布的全省共936個職位中,年齡要求35(周)歲以下的有152個,占職位總數的16.24%;年齡要求30周歲以下的有677個,占職位總數的72.33%;年齡要求25周歲以下的有107個,占職位總數的11.43%。而在年齡要求25周歲以下的107個崗位中,要求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驗的有11個,占這個年齡段人數的10.28%。如果說專業限制是由于崗位要求不得不設,那么報名審核對“25周歲以下”年齡段的苛刻限制,有沒有科學依據,有沒有法律依據?如若沒有,這個限制就不僅顯失科學依據,也顯失公平。

硬性條件

不知從何時起,“25周歲以下”作為一項硬性條件堂而皇之地被納入一些地方公務員考試資格限制中。以今年為例,當電話問及某招聘單位其要求的“25周歲以下”是否作為審核參考條件,“報考年齡填報多一天也不行?”答曰:“硬性條件”“不行”。

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驗

讓我們做一個簡單的計算:一般情況下,一個孩子7歲開始上小學,接受9年義務教育,再經過3年高中,4年大學的學習,本科畢業時年齡大致在23歲。而由于高考壓力(尤其是河南考生)等因素如果期間再復讀、留級,本科畢業年齡也在24歲左右。也就是說,在公務員報名資格審查中,當這個學生未畢業時,由于尚未取得“本科學歷”,使得學歷成為限制因素;當學生剛畢業時,“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驗”使得工作經驗成為限制因素;而當學生工作經驗滿2年,已經25、26,此時,年齡又作為一個硬性限制制約了考生報考。部分招聘單位在進行公務員招聘時既想要年輕有為,還想要學富五車,又想要經驗豐富的考生,難不成真得逼著廣大考生穿美特斯邦威——不走尋常路不成?

當專業不符、經驗不足、年齡“超齡

也許有人會說:既然如此可以選擇年齡限制較寬的崗位報考嘛。這里講到又一個重點:崗位選擇首先需要確定的是專業,而一定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又極其有限,當專業不符、經驗不足、年齡“超齡”,種種這些“一票否決”式限制條件下,名為“公正”的公務員考試,在報名伊始就體現了種種“不公平”。

“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我國200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條件限制既不科學又不嚴謹

筆者以為,公務員報考中,年齡限制范圍不宜過窄,即便有年齡限制,范圍限制也不能過于苛刻,最好作為面試后綜合評定的一項參考條件。比如某些崗位,招聘單位經過長年經驗總結,認為比較適合年輕人擔任,但年齡要求上“多一天也不行”是否說明“25周歲以下”就比“25周歲零一天”品德更好或者能力更強?“25周歲差半年”屬于“年輕人”范疇,“25歲半”就不算“年輕”?再者,年輕人由于社會閱歷少,年輕時往往會做出一些錯誤的選擇。比如一個大學生23歲本科畢業,由于工作難找耽擱三個月年,抱著“先就業再擇業”的心態在基層工作一年半,等他意識到公務員這個職業相對穩定或這才是自己的興趣所在想要考公務員再準備三個月,好不容易符合了有限的崗位中有限的專業條件,基層工作經驗也符合了,卻僅僅因為年齡“25周歲零一天”被生生攔在報考“資格”以外。再拋開這個年齡段限制過窄不說,但就這個“25周歲”劃定的標準也值得商榷。我們知道,不論是結婚或者法院審理案件,當事人的法律年齡都是以身份證上的日期為準計算,而本次河南省公務員報考簡章中專門在最后有一個關于年齡的“注”——“其中25周歲以下系指1985年8月6日以后出生;30周歲以下系指1980年8月6日以后出生;35周歲以下系指1975年8月6日以后出生。”按照這個注釋,如果考生是1985年1月1日至1985年8月5日出生便被劃分在“26—30周歲”的范疇,這部分“25歲已到,26歲未滿”的考生仍然不滿足“25周歲以下”的條件,即設定的“25周歲以下”等于“不含25周歲”。而于此同時設定的“本科以上”學歷限制卻是“含本科及以上”。在同一簡章中出現“含”與“不含”兩重天,可見“25周歲以下”這一條件設定不僅不科學,而且不嚴謹。既然這一條件限制既不科學又不嚴謹,為何還要在公務員報考中繼續出現?

為促進勞動者公平就業,我國法律對非政府部門單位招聘中禁止“年齡歧視”、“性別歧視”“健康歧視”等都有相關規定,而公務員招聘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勞動群體,報名條件里“25周歲以下”的限制顯然有年齡歧視之嫌,而身為國家公務員群體的報名資格中出現“25周歲以下”的硬性規定又如何做出表率,又如何體現就業公平?如果其他行業也都出現“25周歲以下”的硬性招聘條件,是不是25周歲以后失業的勞動者除了自主創業,只能夠用偷盜搶劫坑蒙拐騙維持生活?也許,在“某某專業”“某某學歷”“多少周歲以下”這樣的硬性條件限制下,符合報名“資格”的人數少了,報考的人數少了,招聘單位省事了。君不見報名大軍滾滾來,年齡限制阻幾人。

也許,在這樣那樣硬性條件的限制下,原本嚴肅的公務員考試會成為為某些人“量身定做”的“套裝”,而我們不愿意給這樣的“量身定做”起一個名字叫“公平”。

也許,在公務員考試資格審查階段,國家應該以立法的形式在公務員法中將每一個公務員崗位中需要的專業、職務、工作年限等條件明確列出。

也許,在公務員報名現行的“35周歲以下”大框架下不要再劃出“25周歲以下”這樣狹窄的小框架。

也許,年齡中周歲“以下”的計算方法應該與學歷本科“以上”的計算方法保持一致。

也許,年齡限制,尤其是“25周歲”這樣狹窄的年齡段限制,不要作為硬性限制條件出現在報名資格中,而是作為參考條件出現在公務員考試的后續階段。

也許,政府應該意識到,在這個環肥燕瘦美得標準要求迥異的時代,總有一些標準是不變的。公務員的道德品行和能力的差異直接決定了機關對外形象,而年齡多一天少一天實在不應該作為原則性問題存在于當前公務員考試報名資格硬性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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