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備考-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制度
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
根據《憲法
國家權力機關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監督,主要通過以下途徑實現: (1)通過制定相應法律、法規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的活動進行制約。 (2)對各級政府制定的有關公安工作經費的預算、決算進行審查,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 (3)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有關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公安工作的不適當的決定或者命令(4)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聽取公安機關關于法律實施情況的報告,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有權要求公安機關進行匯報,提出批評、意見、建議或者作出決定。 (5)通過對公安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議案,要求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改正錯誤的、不適當的行為。(6)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享有受理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訴和意見的監督權。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