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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2011年國家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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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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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2011年國家公務員考試

(一) 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 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等的國際談判并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三) 承擔中央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 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 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六) 負責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參加涉外稅收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范本,研究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擬訂關稅談判方案,參加有關關稅談判,研究提出征收特別關稅的建議,承擔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 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國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中央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 負責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中央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 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中央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 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編制國債余額限額計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范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代表我國政府參加有關的國際財經組織,開展財稅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 負責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制定并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 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十四)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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