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
1.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
2.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
3.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4.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5.年齡18至33周歲(1979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間出生),退役士兵年齡須在25周歲以下(1987年8月23日以后出生,大專以上學歷退役士兵可放寬至27周歲),報考公安機關、監獄勞教機關警察職位以及定向“三項目”人員職位的,年齡須在28周歲以下(1984年8月23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取得學士學位;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8.具備報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3屆高校畢業生;現役軍人;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受過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曾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違紀違規行為且仍在處理期內的人員;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人員;以及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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