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1.有副高及以上職稱或高級技師技能等級證者,學歷可適當放寬至本科學歷。
2.年齡計算:30歲以下為1983年10月1日以后出生,35歲以下為1978年10月1日以后出生,40歲以下為1973年10月1日以后出生,教授、博士年齡可放寬至50歲以下(1973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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