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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農村信用社2013年考試真題及答案(主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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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農村信用社2013年考試真題及答案(主觀題)

主觀題(共6道題,總分45分。其中1、2、3題為必答題,后面的題可從會計/計算機/法律選擇一科作答,參考時限70分鐘)

1. 略

2. 略

3. 略

4. 略

計算機主頻計算機相關的題目。

主頻=外頻×倍頻

4. 年度決算日應著重做好哪些工作?

解析:1,全面處理和核對賬務

2,檢查庫存現金與其他資金

3,調整金銀、外幣記賬價格

4、核實應收賬款

5,結轉本年利潤

6,辦理新舊賬簿結轉

4. 某日中午,甲乙丙共謀晚上搶劫一路邊店,在去踩點途中,路遇丁邀丁一起干。丁拒絕,甲說不干就算了現在陪我們一起去看看。在察看該路邊店時,丁告誡甲乙丙:店在路邊,進去時行動要快,路邊有公用電話,要防止報警,還隨手扯斷了電話線,爾后四人離去。當晚,甲乙在店外會合,丙未來。甲乙持匕首闖入商店。店主一家三人正在睡覺(該店在白天營業時作店鋪,晚上打烊后做臥室),店主被驚醒后拿出床下私藏的獵槍(無持槍許可)朝甲乙射擊,致甲死亡、乙重傷,同時也使自己的妻子死亡。經查丙因為與朋友一起吃晚飯時醉酒而未來。問: 1、對乙丙丁如何定罪處罰? 2、店主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參考答案】此題為國家司法考試真題 1、乙丙丁三人構成搶劫罪,屬于入戶搶竊,應當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內適用刑罰,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乙丙丁搶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丙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店主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店主開槍射擊至甲死亡乙重傷,屬于正當防衛。因為遭到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不認為過當。 店主誤中其妻死亡,屬于在正當防衛時錯誤打擊第三人,不具有正當防衛性質。但在特定、緊急情況下,由于不可預見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5. 什么是隊列的“假溢出”及其解決辦法是什么?

答案:

(1)系統作為隊列用的存儲區還沒有滿,但隊列卻發生了溢出,我們把這種現象稱為"假溢出"。

(2)解決辦法:一是將隊列元素向前“平移”(占用0至rear-front-1);二是將隊列看成首尾相連,即循環隊列(0..m-1)。在循環隊列下,仍定義front=rear時為隊空,而判斷隊滿則用兩種辦法,一是用“犧牲一個單元”,即rear+1=front(準確記是(rear+1)%m=front,m是隊列容量)時為隊滿。

另一種解法是“設標記”方法,如設標記tag,tag等于0情況下,若刪除時導致front=rear為隊空;tag=1情況下,若因插入導致front=rear則為隊滿。5. (0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第五題)

案情:甲與乙分別出資60萬元和240萬元共同設立新雨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新雨公司),由乙任執行董事并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甲任監事。乙同時為其個人投資的東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風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欠白云公司貨款50萬元未還。乙與白云公司達成協議約定:若3個月后仍不能還款,乙將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權轉讓20%給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設質。屆期,東風公司未還款,白云公司請求乙履行協議,乙以“此事尚未與股東甲商量”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擬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

東風公司需要租用倉庫,乙擅自決定將新雨公司的一處房屋以低廉的價格出租給東風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銀行借款需要擔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義向該銀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諾若到期丙不能還款則由新雨公司負責清償,該銀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異議。甲知悉上述情況后,向乙提議召開一次股東會以解決問題,乙以業務太忙為由遲遲未答應開會。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紅利也未分過,目前虧損嚴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決定轉讓股權,退出公司,但一時未找到受讓人。

問題:

1.白云公司如想通過訴訟解決與東風公司之間的糾紛,應如何提出訴訟請求?

2.白云公司如想實現股權質權,需要證明哪些事實?

3.針對乙將新雨公司的房屋低價出租給東風公司的行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義單方向某銀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質和效力如何?為什么?

5.針對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讓人的情況,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對策?

答案:

1.(1)請求東風公司清償貨款本金與利息;

(2)請求東風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3)請求行使股權質權(或權利質權)。

2.(1)證明其與乙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

(2)證明股權質押已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

3、甲可以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東派生(代表)訴訟。

4、該保函具有保證合同的性質,保證合同有效。乙雖然未經股東會同意為銀行擔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權,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6. 1993年2月某商業銀行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共同開發某經濟特區的房地產項目,并成立項目公司,因該行付行長兼任房地產公司付董事長,商業銀行向該項目公司投資1億元人民幣。同年6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該公司的房地產作抵押,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商業銀行經審核后,向其發放了2億元抵押貸款。該行當月資本余額為17.9億元人民幣。1994年7月房地產開發公司因經營虧損瀕臨破產,商業銀行的貸款已無法收回。1994年底該商業銀行被人民銀行決定接管。

請問:

(1)商業銀行能否向項目公司投資?為什么?

(2)商業銀行能否向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抵押貸款?為什么?

(3)商業銀行向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2億元人民幣貸款是否合法?為什么?

(4)人民銀行對該商業銀行的接管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

答案要點:

(1)不能。《商業銀行法

(2)能。《商業銀行法

(3)不合法。因為《商業銀行法

(4)正確。因為該商業銀行巨額貸款無法收回,可能發生**,在此情況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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