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錄條件
(一)基本條件
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
(二)具體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其中,報考公安機關警察職位的,另須具備以下條件:身體健康,體形端正,無殘疾,無色盲,單側裸眼視力4.8以上;法醫、物證檢驗鑒定職位無色弱;報考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范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在5.0以上;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5厘米以上,單側裸眼視力4.8以上。
5.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報考雙語班的,應具備運用相應民族語言的能力。具體要求以職位資格條件為準。
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和“四項目”人員的年齡要求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8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間出生),其中,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3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間出生)。
退役士兵年齡要求為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1988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間出生),其中,報考藏族自治州、自治縣職位和大專及以上學歷的退役士兵,年齡為18周歲以上、27周歲以下(1986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間出生)。
7.退役士兵須現為甘肅省戶籍人員。
8.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單位公務員有《公務員法
9.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2008年以來在各級公務員招錄中被認定為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錄紀律行為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
(3)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
(4)試用期內的公務員。
(5)在讀未畢業的高校學生。
(6)其他原因不適合從事政法工作的人員。
(7)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10.除上述條件外,報考人員還應符合職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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