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8年11月19日至1996年11月19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適當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3年11月19日以后出生);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的公安系統特警職位可放寬至大專學歷;
具備中央和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錄職位明確要求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鄉鎮街道、垂直管理系統基層單位、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以及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也視為基層工作經歷。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4年11月。
報考公安司法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須參加并通過公安部、司法部規定的體能測試。
報考鄉鎮公務員職位的,須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120分以上的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及其有關規定,服務年限滿2年(含試用期)但尚在5年服務期內的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報考,須經所在機關(單位)批準同意。對采取定向招考的公安司法系統基層人民警察政法職位、城管交通基層執法職位、食藥監基層執法職位和動衛監基層執法職位的新錄用人員,在本機關需服務年滿5年。
外省市社會人員報考本市公務員,須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內),積分達到標準分值120分以上。
有以下情形的人員一律不得報考: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中央及地方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報考人員也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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