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員不能報考2011年天津招警考試?下列人員不能報考:(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3)在各級公務員招錄過程中被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有作弊行為,在禁考期限內的;(4)現役軍人;(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6)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7)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服務年限未滿5年(含試用期)且所在單位不同意報考的;(8)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9)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所報考職位如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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