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公務員實行交流制度。交流包括調任、轉任、輪換和掛職鍛煉。
(二)交流條件:公務員跨地區交流到省級機關的,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在基層工作五年以上,以及空缺職位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跨地區交流到州(地、市)政府機關工作的,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交流辦理程序:
⒈公務員交流,應向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青海省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調任、轉任審批表》一式三份。
⒉公務員所在單位或部門人事部門同意后開出商調函,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證明。
⒊擬調入單位或部門人事部門按交流條件查閱擬調人員人事檔案,確認其資格條件,并進行考察、考核,合格者報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⒋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及擬調入單位意見,對手續齊全,符合交流條件者,隨到隨辦;對手續不全的待補齊后辦理,對不符合交流條件的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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