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公布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指出,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應當采取出讓方式而采用劃撥方式或者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二)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采取與投標人、競買人惡意串通,故意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競買人等方式,操縱中標人、競得人的確定或者出讓結果的;
(三)違反規定減免或者變相減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擅自批準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處分辦法》指出,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條件,進行土地登記、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的;
(二)明知建設項目用地涉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尚未依法處理,仍為其辦理用地審批、頒發土地證書的;
(三)在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足額收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前,下發用地批準文件的;
(四)對符合規定的建設用地申請或者土地登記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予辦理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的。
《處分辦法》指出,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低價或者無償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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