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臺的《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明確規定,高校學習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公務員招考時“不宜錄用”。
該《細則》共規定了9種“不宜錄用”的情況,分別為:曾有嚴重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行為,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曾受到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處分、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處分的;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或近兩年內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以及參與賭博賭資較大,被有關部門處罰的,或曾組織、利用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被有關部門處罰的;曾被有關部門認定參與邪教、吸毒、色情、盜竊、貪污、賄賂、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受行政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或受黨、團內警告未滿一年或受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或在高校學習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近兩年內,在事業單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因嚴重違反紀律、規章制度而被單位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未滿一年的;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或在招錄過程中有違紀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有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更多相關信息請訪問國家公務員考試網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