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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判緩刑現在保不住飯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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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判緩刑現在保不住飯碗了

昨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正式頒布。《條例》出臺經歷了怎樣的歷程?有什么新的內容?昨日,省監察廳法規處張宇向本報記者作了獨家解讀。

《條例》歷時14年終出臺

張宇介紹說,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布后,有關部門就醞釀起草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規定。經過10多年的反復論證、起草、征求意見,處分條例終于出臺。他說,在起草期間中央有關部門曾來四川調研,反復征求意見,四川省提出的修改建議多數得到采納。

張宇說,《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最大意義在于結束了行政處分“無法可依”的歷史。以前,執紀機關的執法依據主要是1957年制定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2006年1月《公務員法》實施后,該規定被廢止,對公務員的處分就面臨“無法可依”的窘境。《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實施后,對于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有六新值得關注

張宇說,《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共7章55條有不少新規定,其中6條值得關注。

---規范了立紀權。長期以來,哪一級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和內容,缺乏統一規定。各級行政機關,甚至行政首長一句話就可以設定處分規定。這樣,既不利于法制的統一,也不利于維護紀律的權威,更不利于公務員權利的保障。《條例》明確規定,“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加大了對犯罪公務員的懲戒力度。以前,公務員因犯罪被判處緩刑的,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不給予開除處分,仍然可以留在機關工作,導致有的腐敗分子千方百計爭取緩刑,以保住“飯碗”。這樣,不僅造成刑事處罰失之于寬、失之于軟,而且有損政府機關形象。《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完善了公務員的行為規范。雖然《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了公務員應當遵守的15種行政紀律,但是其內容比較原則。《條例》對其進行了細化,第三章用16條規定了公務員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幾十種行為,其內容涵蓋了公務員應當遵守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廉政紀律、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的行為規范。其中,對包養情人、吸毒、挪用公款賭博等影響惡劣的行為都規定給予撤職以上處分。

---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處分決定權限。誰有權決定處分,如何給予處分等問題在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條例》明確規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另外,對人大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這些規定與《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實現了銜接,有利于維護人大選舉的嚴肅性,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運轉協調。

---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處分程序,維護公務員合法權利。《條例》規定對公務員實施處分,必須經過初步調查、立案、調查、審理、決定、執行等程序。其中,尤其注意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在調查階段公務員有權陳述和申辯;作出處分決定后,有權提出申訴,而且不得因為申訴而被加重處分;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注意對公務員非法利益的剝奪。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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