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由此不難看出,公務員受雇于政府、食祿于納稅人提供的公共財政,因此理當忠誠于國家、服務于人民。此外,公務員的特殊職責所決定,他們既是一群被授權掌握公共權力,因而對社會發展負有特別責任、對國家形象和社會風氣具有強烈示范作用的群體,同時又是離權力最近,因而離誘惑最近的道德“高危”人群。正因為此,除了一般意義上的法律、經濟契約關系之外,公務員與國家、社會、公民之間,還存在著一層隱性的“道德契約”。至少在理論上,法律、紀律、道德,構成了對公務員群體的三重約束。面對法律,作為公民的公務員并無特權;作為政府雇員,公務員必須接受比一般職務更嚴格的紀律約束;作為“道德契約”的簽署人,公務員比普通公民受到更多也更高的道德要求。
解讀剛剛出臺的《條例》,除各種法有明文禁止的行為,對不符合公務員行為準則,涉嫌失職、瀆職的行為,也都規定了明確的紀律處分,比較均衡地體現了上述對公務員的三重約束。尤其是對諸如賭博、超生、“不孝”等雖然涉嫌違法,但對于一般公民很少予以處罰的行為,《條例》也規定了從警告、撤職,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體現了國家對公務員的更高要求。
應該承認的是,由于公務員概念在我國形成的時間尚短,對公務員職責及相應的約束,尚未形成普遍的輿論共識,對法律、紀律、道德三重約束之間的關系,也存在不同認識。不久前,當有人大代表提出“不孝者不可當官”的動議時,社會輿論也曾進行過廣泛的討論和爭議,如有論者便曾以“公權不應介入私事”為由,對上述動議提出質疑。而此次頒布的《條例》,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上述爭議。“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雖然已經超出一般“不孝”的范疇,但政府有權代表國家對公務員個人行為做出特別約束,還是在此類條款中得到了體現。
《條例》的另一個值得關注之處是,無論是作為政府雇員,還是普通公民,公務員在必須接受嚴格約束的同時,也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無論《公務員法》或《條例》,其立法本意都是對公務員的責、權、利作出明確規范,而非單方面約束公務員的“殺威棒”,更不應將對公務員的制度化約束,泛化為越出法律規范的輿論高壓,或在公務員群體中形成唯長官意志是瞻的“保官文化”。為此,《條例》規定了詳盡的申訴程序,以期使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得到保障。至于這些申訴程序如何真正起到作用,則還需在今后的執行過程中進行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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