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公布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其中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參與賭博、吸毒、嫖娼、超生、包養情人、扣壓銷毀舉報信件、以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遺棄家庭成員、拒絕執行上級命令、在企業中兼職等情節嚴重的將給予撤職或者開<--ADV_CONTENT-->除處分。(4月30日《法制日報》)
毫無疑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公布,這將是規范公務員行為,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機關工作效率的一項重要舉措。然而,也有網友提出了不同看法,認為對于公務員的處罰必須到“情節嚴重”才開除,實際是對公務員管理一種人為的放任,也給監察機關在處罰“情節嚴重”公務員時留下了回旋的余地。
公務員精神在價值理念上表現為公共服務意識的樹立和對法制、權利的尊重,在行為上表現為嚴格依照法律、制度、程序的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進行規范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務員就必須嚴格遵守職業操守,像公務員吸毒、扣壓銷毀舉報信件、以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嫖娼、刑訊逼供等活動行為,其追責的范疇已不僅限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還有《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但對于已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務員,如果仍只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來認定,那么“情節輕”的就可以保留公職,這顯然超越了公眾的接受心理底線。
實際上,政府機關如何嚴治公務員,期冀著老百姓的要求和愿望:公務員不應是職業操守的越位者。因為,公務員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那么,公務員首要的問題就是為社會公眾服務,而不是違背職業操守、踐踏道德規范,甚至違法犯罪。
遵紀守法的公民是無法容忍他人無視法規的舉止的,更何況是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事實上,公務員與納稅人相比,享有更多的便利和特權,公務員不守法、缺乏“私德”,都極易影響到公共管理的質量。只有從嚴治黨,從嚴治吏,通過制度規范和輿論監督促使公務員形成一種公職行為和道德品行的雙重自覺,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才有利于社會風氣的好轉,使社會管理走上良性發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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