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95號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條例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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