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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出機制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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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出機制待完善

最新的一項公共人事制度調查顯示,公務員管理在“激勵制度”、“懲戒制度”、“責任制度”、“準入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一些缺陷。

2006年我國《公務員法》實施以來,我國公務員管理取得了較大進展,但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作者在華東某省開展公共人事制度專項調查時,專門針對公務員管理缺陷進行問卷調查,以期通過實證方法分析公務員管理缺陷存在的真實狀態。

一、公務員管理缺陷調查數據分析

針對公務員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缺陷,調查題目設計為“您認為當前公務員管理過程中最為缺乏的是……”,具體選項設計了五個確定選項,分別是:“激勵制度”、“懲戒制度”、“責任制度”、“準入制度”、“退出制度”,以及一個補充選項“其他”。經過對調研數據處理,得到以下判斷:

1.公務員管理缺陷集中在激勵制度、退出制度、責任制度、懲戒制度四個領域。調查顯示:公務員管理缺陷主要集中在四個選項上,按照高低順序分別是:“激勵制度”(43.7%)、“退出制度”(42.3%)、“責任制度”(42.3%)、“懲戒制度”(28.9%);排在第五位的“準入制度”的選擇比例只有4.9%,明顯低于前四個選項。

2.從不同府級的政府看,省、地市、縣政府的公務員管理缺陷呈現出不同的特點。調查發現,省、地市、縣三級政府的公務員管理缺陷存在較大結構差異。從選擇率最高的兩個主成分因子看:省政府缺乏的是責任制度、激勵制度;地市級政府缺乏的是退出制度、責任制度;縣級政府最缺乏的是激勵制度、退出制度。

3.公務員準入制度存在少量問題,但已經不是關鍵。認為公務員準入制度存在缺陷的總計只有4.9%,這個比例在總選擇比例高達162.1%的區間內,應當說是相當低。從平滑折線圖看,代表準入制度缺陷的曲線處在非常低的區間上,說明公務員準入制度在整體上已經得到公務員系統的整體認可,但不排除存在個別性的偶發問題。訪談資料也驗證了這一點,某省人事廳一位處長談及公務員錄用時說:“公務員考試是人事部門把好入口關的關鍵,……公務員的用人是各種因素綜合的結果。當前公務員的選拔基本上是正常的,但還是存在一定的潛規則的。”

二、地方政府領導干部對公務員管理缺陷的判斷

1.公務員考核問題較多。考核是調整公務員職位、級別、工資,開展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在公務員管理中處于樞紐地位,訪談發現地方政府領導普遍認為公務員考核問題較多。

缺乏明確、可行、有效的考核測評辦法。績效考核針對不同的政府部門、不同的崗位很難設計一套令所有人都信服的辦法。某省環保局的一個處長直言不諱地說:“各種考核流于形式,沒有實際意義。”某市一位區領導則說的更加詳細:“我們目前對公務員的考核比較單一,主要是注重群眾隊伍對公務員的測評,這個制度的產生容易得罪一部分人,……很多人都在反映目前的工資制等于吃大鍋飯,干多干少一個樣。另外一個就是我們的工資還和群眾的打分有聯系,這個當然能體現民主,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勤績打分,這個尺度如何掌握?周圍同事打分也不合理,群眾打分更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一個政策服務部門的公務員不直接與公民接觸,你說應不應該參與群眾打分?參與群眾對他們又不了解,不打分,則造成一部分公務員的考核群眾參與打分,另一部分公務員考核群眾不參與打分,似乎有失公平。”

對領導干部進行績效考核更加困難。某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副主任在談及績效考核時說:“作為政府來說,我覺得涉及到黨政問題,比如縣長決策要聽書記的意見,如果他(書記)不同意的話或者不參加會議,縣長就沒有辦法決策,而參加會議的人又不能決策,這就出現了說了算的不了解,而了解的人說了又不算。……往往是能干事的干部群眾基礎不一定好,而群眾基礎好的干部又差點,……所以真正該用的人沒有用上,干部考核有問題。……績效考核總是聽談話不看實事根本就不行,……現在(搞)投票,可是真正有幾個人了解被投的人呢?只是憑印象而已。有些事情看似簡單,實際上要付出很大的努力,這就無從考核了。”

2.公務員退出機制亟待完善。《公務員法》規定了辭職、辭退、開除、退休等退出機制,在現實中,除退休外,其他的退出方式極少被應用,形成當前公務員退出機制虛置的現象。某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講:“公務員崗位對人是最沒有壓力的,沒有規范的績效考核機制,考上公務員,待遇又可以,進來以后基本不用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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