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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肅省公務員考試招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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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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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肅省公務員考試招考條件

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1年3月14日至1999年3月14日期間出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畢業的報考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即1976年3月14日以后出生)。其中,報考法檢兩院警察、公安機關警察、森林公安警察、司法機關警察職位的為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6年3月14日至1999年3月14日期間出生)。

4.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職業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2017年應屆畢業生須由畢業院校出具證明,政審考察環節提供畢業證書原件)。根據《甘肅省適當降低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公務員考錄報考條件辦法》(甘人社通〔2014〕480號)的有關規定,58個連片特困縣和17個插花型貧困縣基層招錄單位駐地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部分職位學歷條件可放寬到中專、高中。

8.具備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9.根據《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中組發〔2011〕31號),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職位。

10.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并注明年限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并達到要求的年限。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公益性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軍隊團級及以下單位的工作經歷,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等,計算時間為2017年3月14日以前。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服務基層四項目人員”和“民生實事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在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自報到之日算起。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時間算起。

11. 招考職位要求報考人員有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經歷的,是指報考人員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四項目人員”和“民生實事項目人員”。服務期內的“服務基層四項目人員”和“民生實事項目人員”經現工作單位同意,可報考符合報考條件的職位。

12.現役軍人不能報考。

13.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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