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行為類型及代碼 | 處理辦法 |
□5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5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5.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5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標記信息的;□5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 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
□6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6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6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6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或者考試材料的;□67.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的;□6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 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
□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7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 |
□76.組織團伙作弊的;□77.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78.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79.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 |
□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8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85.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 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
組織作弊的行為;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以及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行為都將觸犯刑法,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涉及考試作弊內容
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行為;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行為;抄襲他人答案的行為;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以及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涉及考試作弊內容
在考試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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