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徽省教育廳獲悉,2016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全省在16個市和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安徽大學、安徽師范大學、安徽醫科大學共設21個報考點。考試期間,共查獲違規考生31人,其中違紀6人,作弊25人。
省教育廳表示,為嚴肅考風考紀,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碩士學位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的有關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給予25名作弊考生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的處理,給予6名違紀考生取消單科考試成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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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高考、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屬于犯罪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也要按上述規定處罰。替考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還加重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處罰力度。
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也要受到處罰。
此外,一些高科技作弊團伙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也屬于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錄)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十、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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