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手機使用
考試期間,考生攜帶手機且未放在考場指定位置時,利用手機閱讀、接收、處理或發送信息等情形應按手機使用記錄;手機鈴音響(振動)等情形,可按手機未使用記錄。
2.關于坐錯考場
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于經警告和事后發現的界定
凡考場記錄中記錄有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應按違紀認定;記錄有警告但未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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