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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公務員考試省市縣鄉四級聯考編制和職位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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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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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公務員考試省市縣鄉四級聯考編制和職位計劃

申報范圍

全省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四級聯考,凡需補充人員的各級七類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在有編制空缺和職位需求的前提下,可按規定程序申報計劃。

全省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招錄計劃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申報。

申報程序

(一)招錄用編計劃申報程序:

1.省直單位填寫(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湖北省省直部門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用編計劃申報表》(見附件1)報省編辦。

2.各地招錄用編計劃實行逐級申報,由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機構編制部門匯總后填寫《湖北省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用編計劃申報表》(見附件2),逐級報省編辦。

各地各單位須在有空編的前提下申報招錄用編計劃。未經審核或超用編計劃招錄公務員的,各級機構編制部門不得辦理上編和實名制登記手續。招錄用編計劃申報時間截止2016年1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省編辦將在各地各部門申報用編計劃后10個工作日內批復。

(二)職位計劃申報程序

1.省直單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統)填寫《2016年度湖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計劃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職位計劃表》),將電子和紙質計劃表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報省委組織部和省公務員局審定(需附編制部門批準的用編計劃)。

2.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和縣(市、區)的《職位計劃表》和《2016年度湖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計劃匯總表》(見附件4),由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將電子和紙質計劃表和匯總表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報省委組織部和省公務員局審定(需附編制部門批準的用編計劃)。

各地各單位職位計劃實行網上在線申報審核,申報截止時間為2015年2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將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

招錄職位設置

(一)招錄職位

招錄職位設置要明確具體崗位和職務層次,如財會科員、辦公室主任科員及以下。各地、各單位要結合發展規劃和重點工作對人才的需求情況做好職位分析,按照能力席位標準和崗位職責設置招錄職位。縣、市、區和鄉、鎮、街道單位(以下簡稱縣鄉單位)在設置招錄職位時,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充分聽取基層單位的意見,根據法律政策規定和縣鄉單位的實際需求設置招錄職位及資格條件;鄉鎮(街道)職位可以鄉鎮為單位設置,也可以縣(市、區)為單位設置。

(二)職位描述

職位描述要清晰、明確,重點闡明職位特點、性質、要求、主要工作內容、工作環境等,字數不超過100字。可在職位描述中明確崗位性別適應性,引導考生合理報考,工作性質較適合男性或女性的職位可表明適合男性或女性,并做好相關說明。各招錄單位要用好職位描述和備注,表述清楚招錄職位的各方面情況。

(三)招錄對象

1.省直單位除特殊職位外,全部招錄具有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人員;市州單位對工作經歷可不作要求;縣鄉單位不得對工作經歷和年限提出限制性要求。

2.鄉鎮(街道)可設置部分職位定向本縣(市、區)村(社區)干部考錄,納入四級聯考工作一并組織實施。定向村(社區)干部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職位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會同人社局(公務員局)統籌設置。

3.各地應設置相應比例的職位計劃定向招錄服務期滿并考核合格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三支一扶計劃(含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四項目人員以及退役的大學生士兵。各級民政、教育、農業、衛生、計生、扶貧、共青團、征兵辦等部門應當設置一定職位計劃專門用于招收上述相應項目人員。縣鄉單位(以縣為單位統籌核算)原則上設置不少于15%的計劃專門用于招收上述項目人員,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縣市,其招錄職位計劃方案不予審核通過。

4.武陵山、大別山、秦巴山、幕阜山連片特困地區所屬縣(市、區),以及其他國貧、省貧縣(市、區)可拿出部分職位面向本縣(市、區)和相鄰縣(市、區)的戶籍人員或生源招錄,比例不超過本縣(市、區)招錄職位計劃的三分之一。

5.民族自治地方(恩施州、長陽縣、五峰縣及其他地方少數民族自治鄉)可以設置一定職位面向本地的少數民族報考者,比例不超過本縣(市、區)招錄職位計劃的三分之一。對限制戶籍(生源)或限制少數民族報考的政策,上述第4項艱苦邊遠地區所屬的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據實際需求選擇其中一項設置,兩項政策不得在一個職位中同時使用。

6.鄉鎮(街道)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職位計劃,由各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確定,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將視全省招錄計劃申報情況,決定是否組織實施。招錄職位寫明為鄉鎮(街道)專武干部科員職位,不得限定基層工作經歷和特定招錄對象,在備注中明確同等條件下,退役的大學畢業生士兵優先,須進行專業科目考試。

7.各地、各單位可根據本地、本行業對緊缺人才的需求,設置相應的職位專門用于招錄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也可設置相應的職位招錄專業具有稀缺性的人員。在備注中明確黨政緊缺人才和優惠政策。黨政緊缺人才職位由各地黨委組織部會同人社局(公務員局)統籌設置,也可由各招錄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

8.為促進大學生就業,市(州)及以下的單位可設置面向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招錄的職位。

9.省、市(州)兩級單位可根據干部隊伍建設需要,設置部分職位定向遴選我省省委組織部統一招考派遣的選調生。

(四)年齡條件

1.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務員招考年齡設置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4號)規定,公務員招考年齡一般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2016年畢業的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報考公務員的,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2.全省公安機關、森林公安機關和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的年齡按照《關于調整公安機關和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15號)規定執行,并在其他條件欄注明,如特警職位,25周歲以下。

3.定向從村(社區)干部中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的,村(社區)主職干部不超過45周歲,其他村(社區)干部不超過40周歲。

(五)專業、學歷資格條件

1.各招錄單位要樹立科學的人才觀,根據本單位薪酬福利水平、職業發展空間等職位吸引力要素,實事求是設置學歷資格條件。除黨政緊缺人才和部分專業技術職位確有需要外,原則上不得只面向碩士、博士學歷人員招考。縣鄉單位要合理設置學歷條件,一般要求大專及以上學歷。武陵山、大別山、秦巴山、幕阜山試驗區內所屬縣(市、區),以及國貧、省貧縣(市、區)艱苦邊遠地區鄉鎮基層公務員崗位學歷可放寬到高中、技工學校、中專及以上。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對盲目追求高學歷等人才高消費現象嚴格把關,避免人才招不來、用不上、留不住。

2.定向從村(社區)干部中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的職位,學歷放寬到高中、技工學校、中專及以上。

3.縣鄉單位的綜合管理類職位一般不限制專業;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且用人單位確有需要的職位,可設置大類專業。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職位,招錄單位可根據職位特點確定一定的專業方向,原則上只設置大類專業,不設置具體專業。縣鄉單位職位所需的專業具有不可替代性,確實需要設置專業的,可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設置具體專業。專業參考《湖北省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見附件6)有關要求設置。

4.定向招錄的職位、限制戶籍或生源地、少數民族的職位,不得限定專業。

5.雙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報考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證書,除在招錄資格條件設置中明確不接受報考的職位外,符合擬報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均可以報考。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取得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的雙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報考人員只能報考面向社會招錄的人民警察職位,不得享受定向優惠政策。

(六)其他條件

1.除警察職位可限定性別外,各部門填報職位計劃時,不得對身高、體重、相貌、性別、婚姻狀況等作出限制性要求。

2.鄉鎮(街道)職位和定向四項目人員及退役的大學生士兵、限制戶籍生源或少數民族的職位,考生在錄用單位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其他職位招錄機關也可視情況對擬錄用人員在本單位的服務年限作出2-5年的限制,統一設置為在本單位最低服務X年。

3.省、市兩級對專業工作背景確有要求的職位,可表述為從事所學專業工作X年等,不得設置在XX單位(系統、行業)工作X年等排他性條款。

4.對考生工作業績有要求的,可以作出說明,如文秘宣傳崗位可在其他條件中規定資格復審階段,須提供本人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文章X篇等。

5.有會計、計算機、英語、從業資格等證書方面要求的,所列證書及證書等級必須與職位有相關性和一致性。

(七)專業科目考試

1.省級招錄單位的個別專業性特別強、需在面試前加試專業科目考試的職位,在《職位計劃表》其他條件欄注明加試科目。省直單位要求組織專業科目考試的,要建立命題工作規范、命題人員管理辦法以及試題質量保障和分析評估機制。考試內容或范圍、占綜合成績比重及有關要求等,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連同招錄公告一同對外發布。專業科目考試一經公告,不得變更。

2.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及縣(市、區)在申報招考計劃時,一般不得要求在面試前加試專業科目考試。確需加試的,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前款要求進行。

(八)法院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位的設置

按照中央組織部、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招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的意見》(組通字〔2015〕46號)規定,全省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統一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省法院、省檢察院招錄,市(州)、縣(市、區)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院檢察官助理按照招錄計劃、考生報考意愿和調劑情況,由省法院、省檢察院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分配至市縣兩級法院、檢察院。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院檢察官助理職位設置和計劃申報按以下程序組織,沒有特殊規定的按一般公務員職位設置和申報要求執行。

1.職位計劃申報程序。省法院、省檢察院填寫《湖北省法院、檢察院2016年度考試錄用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職位計劃表》(見附件5),將電子和紙質計劃表報省委組織部審定(需附編制部門批準的用編計劃)。

2.招錄職位設置。招錄職位由省法院、省檢察院按照組通字〔2015〕46號文件規定組織設置。艱苦邊遠地區基層法院、檢察院可享受傾斜政策。職位描述中要明確經規定程序可轉任法官、檢察官,法官、檢察官主要從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中產生。

(九)公安機關招警職位的設置

1.面向社會招考的人民警察職位。

(1)招錄對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實行雙軌制的分類招考,綜合管理職位一般面向社會公開招錄,警務技術職位可以面向社會招考。

(2)計劃申報。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根據編制、職位等情況,按照職位要求,擬定職位計劃逐級上報匯總,經省公安廳審查后由市州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再上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3)招錄機制。面向社會的招警職位納入全省四級聯考。各級公安機關要在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規定做好錄用計劃擬定、報名與資格審查、體能測評、體檢、考察等具體實施工作。面試工作統一部署,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確保面試的公平公正、科學有效。

2.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考的人民警察職位

(1)招錄對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實行雙軌制的分類招考,警務技術職位可以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考,執法勤務職位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考。招錄對象為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

(2)招錄計劃。省公安廳根據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規模,按照全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計劃的一定比例編制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的錄用計劃,主要充實到執法勤務職位,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3)招錄機制。按照中央關于公安招錄培養體制改革的精神。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一招錄,具體包括統一確定招警政策、編制錄用計劃、明確資格條件設置辦法、發布招考公告、組織考試、公示擬錄用人員、辦理審核錄用手續等七個統一。省公安廳負責組織資格審查工作,省公務員局對資格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由國家統一組織全國聯考,筆試后,根據入警比例獨立劃定合格分數線,由省公務員局、省公安廳按照管理權限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地點對通過筆試合格分數線的考生組織面試、體檢、體能測評、考察等相關工作。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原則上回生源(本行業)地公安機關入警,擬錄用人員按照筆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選擇職位,職位選擇工作由省公務員局負責組織。

3.特殊職位招考

法醫、少數民族語、非通用語、網絡安全技術、排爆、突擊、警犬等緊缺人才和特警、反恐等重點涉密要害職位的招考可根據實際需求,經省公務員局批準,可以合理確定考試內容,適當調整招錄程序等方式進行。

4.森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

根據我省實際,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的學生將參加招錄制度改革,森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主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有關要求

(一)全省各地、各單位要嚴格貫徹執行公務員法,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公務員凡進必考,嚴禁以人才引進等名義繞圈子進機關。

(二)為保證報考同一職位的考生在同一面試考官組、同一題本條件下平等競爭,需要合理設置每個職位的招考計劃。對于面試全天封閉考官、考生的,每個職位招考計劃不得超過8人,對面試半天封閉的,不得超過4人。對于同一職位招錄的計劃人數大于該數量的,應分解相應職位,可以用XX職位1和XX職位2等予以標識。

(三)職位設置和計劃申報工作政策性、技術性強,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抓緊部署。2016年四級聯考對筆試、面試達不到1:3開考比例的職位不再進行調劑,除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開考的艱苦邊遠地區及緊缺專業技術人才、特殊涉密等職位外,一律取消、合并或按比例核減招錄計劃。各地各單位務必設置好職位條件,科學做好職位描述,并按程序申報計劃,確保按期完成錄用職位計劃申報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本地區、本單位職位設置、網上申報、網上資格初審等工作。

申報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公務員局聯系。為方便工作聯系,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了湖北考錄工作QQ群(群號:131129607),請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組織部、人社局、公務員局和有招錄計劃的省直單位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員實名加入該群。各地和相關垂直管理系統也可建立本地區、本系統的網上交流工作平臺,但須注重工作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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