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請筆試加分的報考者,必須在資格復審前向各招錄機關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回族考生須提供身份證、戶口簿。
(2)因公犧牲評定為烈士的配偶或子女資格審核時,需要提供《革命烈士證明》和能夠證明與烈士關系的材料;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配偶或子女須提供縣(區)以上黨委、政府或自治區有關部門提供的“因公犧牲人員證明” 和能夠證明與其關系的材料。
(3)取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證的人員,必須提交法律職業資格證原件,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不能作為加分的憑據。
以上證明材料必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凡在規定時間未提交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加分資格;凡弄虛作假的,取消錄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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