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甲公司(買方)與某國乙公司簽訂儀器買賣合同,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中國丙銀行為開證行,中國丁銀行為甲公司申請開證的保證人,擔保合同未約定法律適用。乙公司向信用證指定行提交單據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后甲公司以乙公司偽造單據為由,向中國某法院申請禁止支付令。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中國法院可以詐欺為由禁止開證行對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中國法院不應禁止中國丙銀行對外付款
C.如確有證據證明單據為乙公司偽造,中國法院可判決終止支付
D.丁銀行與甲公司之間的擔保關系應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信用證支付。
選項A、C錯誤,選項B正確。《審理信用證糾紛的規定》第九條規定,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有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并認為將會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第八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一)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二)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三)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四)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通過實體審理,認定構成信用證欺詐并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條的情形的,應當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應當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開證行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開證行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二)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三)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四)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選項D錯誤。根據《審理信用證糾紛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因申請開立信用證產生的欠款糾紛、委托開立信用證糾紛和因此產生的擔保糾紛以及信用證項下融資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涉外合同當事人對法律適用另有約定的除外。中國丁銀行與甲公司之間是擔保的關系,不應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而應適用中國相關的法律。
請您在網頁上方登錄,以便記錄您的正確率及做題結果。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