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體評價
1、難度適中,穩中有升
2、規律再現,預測得當
(1)重者恒重
(2)熱門必考
(3)綜合創新
二、各科題型和分值分布圖
科目 | 客觀題 | 主觀題 | 總計 |
民法學 | 30 | 10+15+20 | 75 |
刑法學 | 30 | 10+15+20 | 75 |
60 | 90 | 150 |
三、考察規律一:重者恒重及示例
1、刑法學(以歷年的主觀題為例)
章 | 節 | 真題鏈接 | 2016年 |
1 緒論 | 1刑法概述【任務和解釋】2刑法基本原則3刑法的效力范圍【時間、空間和溯及力】 | [u](2016-法專-31)[/u] | |
2犯罪概念 | 1犯罪的定義【但書】2犯罪的基本特征 | ||
3犯罪構成 | 1概述【共同要件】2犯罪客體【種類和對象】3犯罪客觀方面【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和因果關系、作為與不作為】4犯罪主體【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特殊主體和單位犯罪】5犯罪主觀方面【故意,過失,認識錯誤】 | (2014-法專-31)(2015-法專-32) | [u] [/u] |
4故意犯罪停止形態 | 1概述2犯罪既遂3犯罪預備4犯罪未遂5犯罪中止 | (2011-法專-35)(2012-法專-31) | [u] [/u] |
5共同犯罪 | 1構成【要件】2形式3種類(主從犯) | (2010-法專-35) | [u](2016-法專-35)[/u] |
6一罪與數罪 | 1概述2實質的一罪【連續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3法定的一罪【結合犯,集合犯】4處斷的一罪【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 | (2013-法專-31)(2010-法專-31) | [u] [/u] |
7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 1正當防衛 2緊急避險 | (2015-法專-35) | [u] [/u] |
8刑罰的概念和種類 | 1刑罰的概念的目的【一般預防、特殊預防】 2刑罰的種類和體系【主刑和附加刑】 | (2011-法專-31)(2014-法專-35) | [u] [/u] |
9量刑 | 1量刑概述和原則2量刑情節【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3量刑制度【累犯、自首、立功、數罪并罰、緩刑】 | (2012-法專-35)(2015-法專-31)(2013-法專-35) | [u] [/u] |
10刑罰執行制度 | 1減刑 2假釋 | [u] [/u] | |
11刑罰消滅制度 | 1刑罰消滅2時效3赦免 | [u] [/u] | |
12刑罰各論 | 1研究對象和體系2罪狀、罪名和法定刑 | [u] [/u] | |
13危害國家安全罪 | 2 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 (2010-法專-32) | [u] [/u] |
14危害公共安全罪 |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等犯罪 | (2012-法專-32)(2011-法專-32) | [u] [/u] |
15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秋序 |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偽造貨幣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洗錢罪,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逃稅罪,抗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 | [u] [/u] | |
16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強制狠裹、侮辱婦女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遺棄罪 | [u] [/u] | |
17侵犯財產罪 | 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 [u] [/u] | |
18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 妨害公務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招搖撞騙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賭博罪,偽證罪,窩藏、包庇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脫逃罪,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污染環境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傳播性病罪,縹宿幼女罪,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傳播淫穢物品罪 | (2014-法專-32) | [u] [/u] |
19貪污賄賠罪 | 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
20瀆職罪 |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拘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食品監管瀆職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 (2013-法專-32) | [u](2016-法專-32)[/u] |
3、民法學(以近年真題的主觀題為例)
章 | 節 | 高頻考點 | 真題鏈接 | 2016年 |
1緒論 | 1民法概述2民法的調整對象3民法基本原則 | 民法的性質;誠實信用原則;情勢變更原則; | (2014-法專-36)(2011-法專-36) | |
2民事法律關系 | 1概述2要素【主體、內容和客體】3民事權利【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4民事法律事實 | 我的地盤我做主。民事權利的私力救濟 | (2013-法專-36) | |
3自然人 | 1權利能力2行為能力3監護4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5個體工商戶6個人合伙 | [u] [/u] | ||
4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1法人概述2民事能力3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4非法人組織 | 法人成立的條件;非法人組織的要件 | (2011-法專-33) | |
5民事法律行為 | 1概述2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3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明示和默示】4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5附條件和附期限6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悄的民事行為 |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君子一言,駟馬難追。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 (2012-法專-33) | [u](2016-[/u][u]法專-33[/u][u])[/u] |
6代理 | 1概述2代理的種類3代理權4無權代理【表見代理】5 代理關系的終止 | 濫用代理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狹義無權代理; | (2015-法專-34)(2010-法專-36) | |
7訴訟時效和期間 | 1訴訟時效【除斥期間】 2期間 | 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 ||
8物權的一般原理 | 1物權的概述2物權的基本原則3物權的變動4物權的保護 | 物權與債權;物權法定原則;不動產物權登記;物權的保護; | (2015-法專-36) | [u](2016-[/u][u]法專-36[/u][u])[/u] |
9所有權 | 1所有權概述2所有權的權能3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 善意取得; | ||
10共有 | 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 | |||
1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內容 |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 | ||
12相鄰關系 | 1相鄰關系的概述2幾種主要的相鄰關系 | |||
13用益物權 | 1概述2土地承包經營權3建設用地使用權4宅基地使用權5地役權 |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區別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 | (2012-法專-34)(2011-法專-34) | |
14擔保物權 | 1概述2抵鉀權3質權4留置權 | 留置權成立要件 | ||
15占用 | 占用 | |||
16債權概述 | 1債權概述2債的發生變更和消滅3不當得利4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 ||
17合同 | 1合同概述2合同的訂立3合同的效力4合同的履行【抗辯權】5合同的擔保【保證、定金】6合同的解除7違約責任8主要合同【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 合同與物權的生效;合同的相對性;不安抗辯權;代位履行;保證的特征; 締約過失責任;惡意磋商; | (2012-法專-36) | |
18人身權 | 1概述2人格權3身份權 | 一般人格權的功能 | (2010-法專-34) | [u](2016-[/u][u]法專-34[/u][u])[/u] |
19知識產權 | 1概述2幾類主要的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 | 知識產權的特征職務發明創造;鄰接權與著作權; | [u] [/u] | |
12婚姻家庭與繼承 | 1概述2親屬制度3婚姻的成立與婚姻的效力4夫妻關系5婚姻的終止【登記和訴訟離婚、離婚的法律后果】6其他家庭成員間的關系7 繼承法概述8法定繼承9遺囑繼承10繼承的開始與遺產的處理 | 婚姻的效力;婚姻財產; 離婚與撤銷婚姻;子不教,父之過。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負債子還,天經地義;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遺囑的有效要件;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 (2010-法專-33)(2014-法專-34)(2013-法專-34) | |
21侵權責任 | 1概述2歸責原則3一般侵權責任4侵權責任方式及其承擔5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6多數人侵權7各類侵權責任:一、監護人責任二、用人單位責任三、個人之間因勞務產生的侵權責任四、網絡侵權責任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六、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責任七、產品責任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九、醫療損害責任十、環境污染責任十一、高度危險責任十二、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十三、物件損害責任 | 侵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共同侵權;共同危險行為;產品責任; | (2014-法專-33)(2013-法專-33)(2015-法專-33) |
四、考察規律二:熱門必考及示例
1、民法學
商業秘密及其特征(簡答題)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資料、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等。其中,不為公眾知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可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1、非公開性。第一,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第二,商業秘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
3、利益相關。第三,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期限保護。第四,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于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于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附條件的民事行為(簡答題)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與否(是否發生)作為決定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產生或解除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2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在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所謂條件就是當事人所約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產生或者終止法律效力的客觀情況。它屬于法律事實的范疇。
1.條件應當是尚未發生的事實,即具有未來性,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則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2.條件應當是當事人在約定時不知道其將來是否發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當事人在約定之時確知其在將來必須發生或者必須不發生的事實,則均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依其意志所選擇的事實,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規定的條件則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4.條件應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實,即具有合法性。因此,當事人作為條件所約定的事實就不得違反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有悖于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所附條件違背法律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5.條件應當是約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事實,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從而,如果當事人約定的事實是為了其他目的,則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
2、刑法學
瀆職罪(簡答題)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主體要件:
瀆職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都不屬國家機關范疇,司法實務中出現了協管、協警及治安聯防人員受國家機關的委托從事公務的現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立法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中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了進一步的擴大解釋: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客體要件:
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主觀要件
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于故意,少數出于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沒有目的犯。
客觀要件
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概念和特征(簡答題)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且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并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于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叫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1.刑法在保護的利益與調整的對象上,比較廣泛。
2.刑法的任務以及實現任務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
3.刑法的強制力程度較其他法律的強制力程度嚴厲得多
五、考察規律三:綜合創新及示例
1、民法學
公示公信原則(論述題)
(1)公示、公信原則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事實。公信是指物權變動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賴的法律效力。依公信原則,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公示的,即發生權利存在與變動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讓人也不負返還義務。公示、公信原則是針對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而設立的,在物權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物權變動非基于法律行為而發生之時,這些物權變動的效果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發生,或是依據公權力發生,權利人無須通過公示方式來向外彰顯此種物權變動。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有兩種: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式,動產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方式。只有在物權變動的當事人采取了公示方法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以登記或交付作為物權變動方式的,會產生如下法律效果:其一,物權轉讓效力,即不動產物權變動未經登記或動產物權變動未經交付的,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更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其二,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即動產物權經過交付的,推定占有人對于占有物享有權利的效力;其三,登記的推定效力,即不動產物權經過登記的,推定其登記狀態的物權與真實物權一致的效力。
(3)物權的公示具有保護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功能,即產生公信力的功能。物權法上的公信原則弱化了對物權人特別是所有權人的保護,然而,該原則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第三人在與他人交易時只需要信賴公示的內容,而不需要了解公示內容是否真實,對方是否真正享有權利。即使公示的權利并不存在,其從事的交易也受到保護,這極有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當然,公信原則也難免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因錯誤登記、重復登記、權利轉移后未變更等現象時常發生,導致了登記的內容可能與實際的權利不相符合,在此情形下嚴格采取公信原則,難免使真正的權利人蒙受損害。因此,有必要采取登記的實質審查或國家賠償的辦法彌補公信原則的缺陷。
(4)公示、公信原則一方面宣示了物權的歸屬狀況,從而定紛止爭,維護財產靜的安全;另一方面,物權具有絕對性效力,所以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加以公示,從而維護公示方式的運用產生的信賴。如果物權法不采取公示、公信原則,必然導致經濟秩序的混亂,極大地損害交易安全,最終影響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案例題】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員工乙將一臺已損壞的舊電腦扔掉。乙將電腦扔到垃圾箱后,覺得與其扔了還不如修好賣掉,遂返回將電腦帶回家修好。乙的朋友丙得知上述情況后,在2015年6月5日找到乙,請求乙將電腦送給自己,乙答應,并與丙約定一周后交付。丁聽說乙有一臺舊電腦,2015年6月8日向乙表示愿意以合理價格購買,乙當即同意。因乙在電腦中的文件尚未完全備份,故雙方約定乙借用電腦三天,三天后再交付給丁。2015年6月9日,乙通知丙撤銷贈與。
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A公司是否喪失了電腦的所有權?
(2)乙是否有權撤銷贈與?
(3)丁是否取得了電腦的所有權?
(1)喪失。因為A公司委托甲拋棄電腦,甲實施了拋棄行為,所以喪失所有權。后甲又將電腦帶回,屬于先占。
(2)有權。因為贈與物在移交受贈人之前享有任人撤銷,本題中電腦尚未交付,所以可以撤銷。
(3)取得。動產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本題中采用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所以所有權發生轉移。
2、刑法學
教唆犯的界定(論述題)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實行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決意的人。成立教唆犯應具備如下條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和決心的故意,即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這種故意的內容是明確的,即教唆人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什么罪。沒有明確的故意內容,不能成立教唆犯;無意引起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
(2)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教唆行為通常表現為慫恿、誘騙、勸說、請求、收買、強迫、威脅等方式,唆使特定的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至于教唆行為是否實際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和決心,被教唆人是否實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
(3)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教唆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任何罪,都應當照刑法典第29條第1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因為刑法典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教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應當對教唆犯從重處罰。因為我國刑法典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上列各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是教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我國刑法典第17條第2款規定以外之罪,以及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犯任何罪,由于被教唆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缺乏成為犯罪主體的條件,他們實施的刑法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則不構成犯罪;因而教唆者不能成為教唆犯,實際上他是把被教唆者當作犯罪工具來達到自己的犯罪的目的,完全符合間接正犯的特征,應當按照間接正犯處理并從重處罰。
(4)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教唆未遂,所謂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具體包括三種情形:
一是被教唆者并沒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圖。二是被教唆者當時接受了教唆犯關于犯甲罪的教唆,但實際上他實施的行為是乙罪,且乙罪與甲之間不存在重合關系。三是教唆犯對被教唆人進行教唆時,被教唆人已有實施該種犯罪的故意。
【案例題】甲謊稱邢某欠自己20萬元貨款未還,請乙幫忙"要帳"。乙信以為真,答應幫忙。二人遂強行劫持了邢某,駕車將其帶至外地一賓館捆綁起來,由乙看管。甲背著乙將邢某隨身佩戴的手表、項鏈等貴重物品搜走,并兩次給邢某的妻子打電話,勒索人民幣20萬元,稱不給錢就殺人。邢某趁甲不在告訴乙,自己并不欠甲一分錢,請求乙將自己放走。乙不相信,要邢某老實點,還抽了邢某一巴掌。
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甲的行為應認定為何罪?
(2)乙的行為應認定為何罪?
(3)甲、乙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1)甲的行為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處斷。
結合本案,應當定綁架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當事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論處。甲在綁架邢某過程中,又將邢某隨身佩戴的手表、項鏈等貴重物品搜走,并兩次給邢某的妻子打電話,所以甲的行為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處斷。
(2)乙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論處,乙以幫甲要帳的名義非法拘禁邢某,所以構成非法拘禁罪。
(3)甲、乙的行為在非法拘禁的故意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
甲是綁架的故意,而乙是非法拘禁的故意,所以二者在非法拘禁的故意范圍內構成共同犯罪。
六、2016年復試及調劑注意事項
1、成績公布時間:2016年1月28日
2、復試及調劑時間:2016年3月初
3、注意事項:
(1)找好學長,弄到歷年真題,學會"碰瓷"
(2)關注系統,有的放矢,從內部調劑到外部調劑
(3)不放棄,不拋棄,關注B區211等學校
七、2017年賽季的規劃和實施
1、確定目標,找到榜樣,有夢想
2、規劃時間
(1)基礎(2)強化(3)真題(4)沖刺
3、立即行動
(1)教材:《考試分析》高教社
(2)講義:《高分通關講義》
(3)真題:歷年真題或者分類真題解讀
(4)主觀題:加強主觀題的練習,必做50題。
(5)名師講解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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