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體評價
1、難度適中,穩中有升
2、規律再現,預測得當
(1)重者恒重
(2)熱門必考
(3)綜合創新
二、各科題型和分值分布圖
科目 | 客觀題 | 主觀題 | 總計 |
法理學 | 18 | 10+15+15 | 60 |
中國憲法學 | 14 | 10+15+15 | 50 |
中國法制史 | 8 | 10+20 | 40 |
總計 | 40 | 110 | 150 |
三、考察規律一:重者恒重及示例
1、法理學(以歷年的主觀題為例)
章 | 節 | 真題鏈接 | 2016年 |
1 緒論 | 1法學2法理學 | ||
2法的本質與特征 | 1法的含義;2法的本質【非馬和馬克思】;3法的基本特征 | (2011-法綜-31) | |
3法的起源與演進 | 1法的起源;2法的演進;3法的移植和繼承 | ||
4法的作用與法的價值 | 1法的作用;2法的價值 | (2014-法綜-31)(2014-法綜-34) (2015-法綜-35) | |
5法律制定 | 1法的制定;2法律制定的原則;3法律制定的程序;4法律效力 | (2010-法綜-35) | |
6法律體系 | 1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2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 ||
7法律要素 | 1法律規則;2法律原則;3法律概念 | (2012-法綜-34) | |
8法律淵源與法律分類 | 1法律淵源;2法律分類 | ||
9法律實施 | 1法律實施和法律實現;2執法;3司法;4守法;5法律監督 | (2011-法綜-34)(2012-法綜-35)(2015-法綜-34) | |
10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 | 1法律解釋;2法律推理;3法律論證【法學】 | 法綜 | |
11法律關系 | 1法律關系的含義和分類;2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3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 (2014-法綜-35) | |
12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 1法律責任;2法律制裁 | (2012-法綜-31) (2013-法綜-31) | 2016法綜 |
13法治 | 1法治的含義;2法治與民主;3法治國家;4法治國家和法治體系【新增】 | (2011-法綜-35)(2013-法綜-35) | 2016法綜-35) |
14法與社會 | 1法與經濟2法與政治3法與文化【法律與道德】 | (2010-法綜-31) (2015-法綜-31) (2010-法綜-34)(2013-法綜-34) |
2、憲法(以近十年真題的主觀題為例)
章 | 節 | 真題鏈接 | 2016年 |
1憲法的基本理論 | 1憲法概述2憲法的產生和歷史發展3憲法原則4憲法規范 | (2011-法綜-32) (2011-法綜-37) | (2016-法綜-37) |
2憲法的變遷 | 1憲法制定2憲法解釋3憲法修改4違憲審查制度【立法法】 | (2010-法綜-37) | (2016-法綜-32) |
3國家基本制度 | 1國家性質2政權組織形式3選舉制度4政黨制度5國家結構形式【民族區域、特別行政區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 (2014-法綜-32) (2012-法綜-36) (2013-法綜-36) (2010-法綜-32) (2013-法綜-32) (2015-法綜-32) (2014-法綜-37) | |
4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 1概述2公民基本權利一、平等權二、政治權利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五、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六、監督權3公民基本義務 | (2014-法綜-36) (2012-法綜-37) (2015-法綜-37) | (2016-法綜-36) |
5國家機構 | 1概述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4國務院5中央軍事委員會6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7地方國家機關 | (2013-法綜-37) (2010-法綜-36) (2012-法綜-32) (2011-法綜-36) (2015-法綜-36) |
3、法制史(以近十年真題的主觀題為例)
章 | 節 | 真題鏈接 | 重要性 |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 夏商;西周;春秋 | (2016-法綜-38) | |
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 戰國;秦朝;漢朝;國兩晉南北朝 | (2012-法綜-38) (2013-法綜-38) (2010-法綜-38) | |
隋唐宋法律制度 | 隋朝;唐朝;宋朝 | (2015-法綜-33) (2015-法綜-38) (2014-法綜-38)(2011-法綜-38) | |
元明清法律制度 | 元朝;明朝;清朝 | ||
5清末、中華民國法律制度 | 1清末;2南京臨時政府;3北洋政府;4南京國民政府 | (2011-法綜-33) (2012-法綜-33) (2013-法綜-33) (2010-法綜-33) (2014-法綜-33) | (2016-法綜-33) |
6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 | 1工農民主政權2抗日民主政權3解放區人民民主政權 |
四、考察規律二:熱門必考及示例
1、法理學
全民守法的條件(論述)【考生回憶版】
守法是法的實施的一種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施。如果法制定出來了,卻不能在社會生活中得到遵守和執行,那必將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權威和尊嚴。正如我國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所說;"法立而不行,與無法等,世未有無法之國而長治久安也。"
(1)守法主體: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
(2)守法范圍:在我國,主要是各種制定法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及某些非規范性文件,如判決書
(3)守法內容:①行使權利②履行義務
(4)守法狀態:①最低:不違法犯罪,是守法主體,但不是法的主人,②中級:依法辦事,形成統一的法律秩序,對法的態度基本肯定③高級:無論外在行為還是內在動機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守法主體對法的態度是完全肯定的
2、法制史
簡述清末訴訟審判制度的改革(簡答題)
(1)在訴訟程序上實行四級三審制。清末在審級上確立了大理院、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和城(鄉)讞局四級三審制。
(2)規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訴制度、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訴及代理制度、證據制度、保釋制度等,并承認律師活動的合法性。
(3)在審判制度上,允許辯論,實行回避、審判公開等,并明確了預審、合議、公開審判、復審等程序。在審判規則方面,吸收了西方國家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則,如司法獨立、辯護制度等,但并未能真正實施。
(4)初步規定了法官及檢察官的考試任用制度。清末制定了法官考試任用暫行章程等法院組織法規,初步規定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
(5)改良監獄及獄政管理制度。清末實行獄政制度改革,制定獄政管理法律,改革監獄管理機構,設立模范監獄。
3、憲法學
憲法發展的趨勢(簡答)
憲法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以保障人權為目的,對社會進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
1.加強行政權力以及中央集權趨勢明顯。行政權力擴大是憲法對國家權力橫向配置方面的發展。表現為:(1)行政權干預立法權;(2)緊急命令權;(3)行政機關經委托享有一定立法權。中央集權趨勢是憲法對國家權力進行縱向配置方面的發展趨勢。表現為:(1)傳統中央集權國家。國家權力的重心在中央,地方分權、地方自治不具有實際意義;(2)奉行地方分權實施地方自治的國家,中央對地方的干預越來越多,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和財政監督;(3)聯邦制國家中,盡管聯邦中央的權力在理論上是有限的,但現實中聯邦中央的權利在不斷擴張。
2.憲法內容更加豐富完備。隨著國家權力進入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領域,憲法對經濟和文化方面的規定越來越多,并在憲法中形成基本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內容不斷豐富和完善。隨著憲法對教育、文化的規定成為憲法的重要內容,憲法已經不再僅僅是政治法,而是內容更為全面豐富的社會法。
3.重視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憲法在組織配置公共權力的同時,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日益重視,公民基本權利的范圍進一步擴大,首先表現為:(1)憲法對經濟和文化權利的規定。不再局限于只規定政治權利和自由權。(2)憲法對社會權利的規定。(3)對環境權的規定。環境權成為一項新的公民基本權利。(4)強調權利的保障。設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對權利的實現規定保障措施已成為較為普遍的趨勢。
4.重視憲法保障。各國紛紛建立憲法保障制度,設立專門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其中采用憲法法院又是它的主流。
5.憲法發展國際化趨勢加強。二戰以來迅速發展的全球化趨勢和經濟一體化使得憲法發展也呈現出國際化趨勢。表現為:(1)對國際法直接承認和接受,一改近代憲法基于主權觀念而對國際法采取的保留態度;(2)隨著戰后傳統主權觀念的變化,并基于國際合作的需要,憲法對國家主權進行了有條件的限制;(3)人權是國際法的重要領域,圍繞人權問題簽署了許多公約。許多國家加入人權公約,體現了公民基本權利領域的國際化趨勢;(4)從憲法的國際化趨勢實現方式來看,從主要依靠政治手段直接接受國際化演進到現在主要在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由國家采取有關措施來順應國際化趨勢。
五、考察規律三:綜合創新及示例
1、法理學
簡述法律論證的正當性標準(簡答)
法律論證是指在司法裁判過程中,通過提出一定的根據和理由,對法律規范的選擇和判斷結論的正當性與合理性進行證立的過程。法律論證具有如下特點:
其標準是:
(1)內容融貫性。需要論證的裁判的前提具有命題學的性質,命題本身具有可反駁性,論證的過程必須符合一定的要求,而融貫性則是證立一個命題能夠成立的重要標準。
(2)程序合理性。法律論證的程序必須是合理的,法律論證的過程必須建立在程序合理性的基礎之上。
(3)邏輯有效性。邏輯有效性是邏輯論證方法所追求的論證標準。邏輯學方法通常是指三段論。司法的功能是適用法律,通過將法律規則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中,然后得出判決。這種判案的過程與三段論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使邏輯方法能夠在法律論證過程中加以采用變為一種必然現實。由于邏輯有效性無法解決大前提的真假問題,因此也就無法保證其所得出的結論是正確的,因此邏輯有效性不能成為法律論證的唯一標準。
(4)結論可接受性。法律論證的命題要被人們接受,不僅要有法律依據,還應當是合理的,可以被不同層系的人接受。
2、法制史
西周的結婚、離婚的規定及其后世影響(古文分析題)
1、西周結婚的條件: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過程:一是"納采",即男家請媒妁向女方送禮品提親;二是"問名",即男方請媒妁問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廟以定吉兇;三是"納吉",即卜得吉兆后即與女家訂婚;四是"納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禮至女家,又稱"納幣";五是"請期",即商請女方擇定婚期;六是"親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終成立。六禮作為西周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為后世歷代所繼承,成為古代禮制的一部分。
3、離婚的條件:所謂"七出(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者去;多言去;盜竊去。"其中,不順父母(公婆)是"逆德",無子是絕嗣不孝,淫是亂族,妒是亂家,有惡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會離間親屬,盜竊則是反義。
但是,按照周代禮制,已婚婦女若有下列三種情形則可以不被夫家休棄,即所謂"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其中,"有所娶無所歸"是指女子出嫁時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時已無本家親人可靠,若此時休妻則會置女子于無家可歸之境,故不能休妻。"與更三年喪"是指女子入夫家后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過三年之孝,已盡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前貧賤后富貴"是指娶妻時貧賤,但經過夫妻的同甘共苦后變成富貴。按禮制,"妻者,齊也",夫妻應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時休之,義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三不去"在某種程度上是對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維護宗法倫理的需要。"七出(去)"、"三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權專制的典型反映,其影響極為深遠。中國后世傳統法律中,關于婚姻解除的規定大體上都沒有超出"七出(去)"、"三不去"的范圍。
3、憲法學
憲法基本原則(論述)
1、人民主權。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1、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博丹);從君權神授到人民主權。君主主權到議會主權(英國)
2、盧梭《社會契約論》。人民主權原則認為國家是人民根據自由意志締結契約的產物,所以國家的最高權力應該屬于人民而不屬于君主。
3、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了政府的正當權力必須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國民。
4、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一般表述為"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實質上也就是主權在民。
2、基本人權(2004年人權入憲)
1、人權是人之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剝奪。在本質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當人權與某一個體的人相結合時,則又打上了這個人所處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
2、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最先提出人權口號"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以及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3、從《共同綱領》開始,我國憲法都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特別是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之后,基本人權原則表現為國家的基本價值觀。
3、法治原則(1999年"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法治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管理的一種方式。其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歷史的概念,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它包括憲法優位;法律保留和司法獨立、
潘恩: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
2、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在其憲法規定和政治實踐中貫徹了法治精神,一般都在憲法中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戰后,法治概念由形式主義走向實質主義,開始重視法律的內容和目的。
3、我國憲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法治國家"既包括實質意義的法治內涵,也包括形式意義的法治要素,是一種綜合性的概念。
4、權力制約(資本主義分權,社會主義監督)
1、權力制衡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從而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相互之間的制約。
2、近代分權是洛克、孟德斯鳩。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并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其二,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建立一種相互平衡與相互制約的關系。權力制衡原則的核心在于,通過權力分立、權力制約、權力平衡達到限制專制與獨裁的目的,以實現民主。
3、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監督原則是由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巴黎公社首創的。
4、我國:人民對國家權力活動的監督;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不同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內部不同的監督形式;等。
六、2016年復試及調劑注意事項
七、2017年賽季的規劃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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