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師范生退學需返還費用 三種情形可跨省就業
辦法指出,免費師范生在校學習期間觸犯刑律、違反校紀被開除學籍或中途主動退學的,應在學籍取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就讀學校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
有以下三種情形,免費師范畢業生不能在江西省履約,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可辦理跨省就業,不需退還免費教育費用和繳納違約金,分別是:在校就讀期間父母一方或雙方戶籍遷移至省外的;畢業前已經辦理結婚登記,需要遷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學任教的;志愿到中西部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任教的。
外省籍免費師范畢業生跨省轉入江西省內中小學校任教的,須經畢業學校、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江西省教育廳和外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解約需經畢業學校同意
同時根據規定,免費師范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解約手續,退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違約金:未取得畢業證書或教師資格證書,不具備從教資格的;不符合有關跨省就業規定,自行擇業的;服務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履行《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規定義務的。
免費師范畢業生解約的,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應屆免費師范生解約需經畢業學校同意,已在我省中小學校任教的往屆免費師范生解約需經任教學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門同意,報江西省教育廳批準后退還免費教育費并繳納違約金。
應屆免費師范畢業生辦理跨省就業和解約的時間為每年1至5月;服務期內的往屆免費師范畢業生辦理跨省就業或解約的,須提前1個月向任教學校提出申請,任教至當年學期結束之后方能離職。
應屆免費師范生解約需支付違約金84000元
辦理解約的免費師范畢業生,須按規定退還免費教育費并繳納違約金。違約金怎么算?
應屆畢業生:國家核撥的師范生免費教育經費四年總費用(2011年以后為每生每年1.4萬元)+四年總費用
服務期內的往屆畢業生:國家核撥的師范生免費教育經費四年總費用-四年總費用10%已服務年限)+(四年總費用-四年總費用10%已服務年限)
對于故意違約的,自違約記錄公布之日起至辦理解約手續之日,每天須按免費教育費及違約金總額的1支付滯納金。
未辦理跨省就業或解約手續,自行擇業的免費師范畢業生,屬故意違約。對故意違約的,除支付違約金外,不簽發或改派就業報到證,凍結人事檔案。江西省教育廳每年8月底面向社會公布其違約記錄并計入人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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