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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考:刑法修正案(九)有關問題專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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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國考:刑法修正案(九)有關問題專家解讀

  1.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該條款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周光權:我國是一個考試大國,每年全國舉行的各級各類的考試不計其數。近年來,考試作弊現象充斥考場,有些作弊呈現出高度組織化特點,參與人數多,涉及面廣,影響極壞,令人震驚。特別是近來年,隨著高科技產品在社會上廣泛應用,依托互聯網和無線通訊等技術實施的各類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類“助考”團伙、“包過”培訓機構,無線電設備生產廠商、作弊器材銷售商、非法獲取販賣考生信息的人員、制作販賣假證團伙、以通過考試為名詐騙團伙和相關違法網站建立者、“助考”廣告發布者等,也不乏個別考試機構內部人員、在校老師或者學生參與。這些涉考違法犯罪活動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公平競爭、誠信的社會環境,擾亂了教育秩序、人才培養和選拔的正常秩序,使通過考試選拔人才和根據成果評價人才的機制失去了應有意義,也嚴重損害了考試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為了保護考試參加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考試公平、公正,倡導誠信的社會風氣,有必要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行為。

2.增加該條款具有什么重要意義?

周光權: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標志著我們在考試立法方面邁出了重大一步,將為各級司法機關偵查打擊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也必將對組織和協助考試作弊的犯罪團伙、人員以及參加大規模考試舞弊活動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懾,進一步凈化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在內的各類國家考試的考試環境,為廣大考生營造良好的考試氛圍,促進社會公平,同時,有助于凈化社會環境,大幅度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3.該條款聚焦哪些考試作弊行為?

周光權:《刑法修正案(九)》第25條聚焦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這里所說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范圍有嚴格限定,僅指依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所確定的國家層面的考試(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高等教育入學考試、司法考試、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等)。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將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在內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為列入刑事犯罪。

4.該條款有哪些特點?

周光權: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在第二百八十四條明確了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等四種情形均構成刑事犯罪,均可以給予刑事處罰。

二是明確涉考違法犯罪活動不論結果如何,只要行為發生即構成犯罪,這有利于各級司法機關查處和打擊犯罪活動。

三是對于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可給予拘役、管制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處理。

  5.如何理解和適用該條款?

周光權:第一,關于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處罰范圍很廣,不是僅僅指組織考生作弊。組織家長、監考人員或者相關輔導教師參與作弊的,也是組織作弊。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協助組織作弊行為),依照本罪的相關規定處罰。這里的其他幫助,包括為組織者運送作弊學生,安排替考者住宿,為被組織的考生、家長或監考人員傳遞與作弊有關的紙條或其他信息等情形。

第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也構成犯罪。

對組織考試作弊,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最高可以判處7年有期徒刑。

第三,對替考的雙方都要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九)》第25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這是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廣大考生應當誠實應試,絕不要以身試法。

采訪人:周光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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