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您選擇重慶考區參加考試。為使您報名確認順利進行,請您仔細閱讀以下須知,這對您完成報名確認有很大的幫助。
網上報名確認
(一)網上報名確認對象
1、已于10月15日—10月24日期間在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題網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戶網站和國家公務員局門戶網站進行了網上報名,并通過了資格審查的;
2、網上報名時,選擇的考試地點為重慶市的。
(二)網上報名確認需準備的材料
1、備好本人的電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2寸(34×45毫米)藍底證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上傳照片請仔細閱讀上傳照片說明);
2、可進行網上支付考試費用的銀行卡(重慶網上報名系統由“易寶支付”提供技術支持,可選擇一鍵支付、儲蓄卡支付、信用卡支付等多種功能,支持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等10余家銀行支付,是否開通銀行卡網上支付功能均能實現快捷的報名系統網上繳費,經他人許允也可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網上繳費);
3、農村特困人員和城市低保人員只在網上進行上傳照片,于11月6日上午11點前到重慶市人事考試中心辦理免繳報名考試費手續,逾期不再辦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鎮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必須提供原件)和低保證(復印件);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家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必須提供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或證(復印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考生請進入重慶人事考試網上報名系統http://wsbm.cqhrss.gov.cn81:/wsbm_gwy/webregister(也可登錄www.cqpa.gov.cn,點擊“在線服務”中的“報名及準考證打印”,選擇“2016年中直機關招考網上報名`確認”欄目下的電信或網通入口即可,請使用IE瀏覽器),按以下流程進行網上報名確認:
第一步:點擊進入“報名確認正在進行”,仔細閱讀考生網上報名確認須知后,必須閱讀、熟悉考場規則和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相關規定,并做出承諾:本人已經周知考場規則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相關規定;考試當天,保證遵守考場規則;若有違反,愿按相關規定接受處理。
第二步:點擊“下一步”后,填寫姓名、報名序號和身份證號登錄。
第三步:點擊“照片維護”進行照片上傳。注:請仔細閱讀“照片上傳說明”照片上傳成功后,系統會自動提示“上傳圖片成功”。
第四步:上傳照片成功后請于12小時內再次登陸重慶人事考試網上報名確認系統,登陸后點擊“信息查看”,在“審核狀態”欄中了解上傳照片是否審核合格。如審核合格,點擊“網上繳費”繳納報名考務費。點擊“網上繳費”,請閱讀“網上支付說明”后,選擇點擊“易寶支付”后選擇支付銀行進入銀行支付頁面(請允許彈出窗口),認真核對“定單號”與報名序號的一致性,然后按銀行電子支付頁面提示進行繳費(您可以在他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銀行卡代交費)。繳費成功后,進入擊報名系統中“信息查看”,查看交費是否成功(如仍未顯示繳費成功并且銀行卡已付費,請及時聯系我們)。
第五步:交費成功后,請在11月23日10:00—11月29日12:00登錄重慶人事考試網上報名確認系統,進入“準考證打印”,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打印出的準考證照片和字跡應清晰、完整。(請使用A4打印紙進行打印,黑白彩色均可)。
網上確認時間為11月2日9:00—7日16:00,考生請在網上報名確認結束前完成網上確認上傳照片及繳費等全部手續(注:11月7日16:00,報名確認系統將自動關閉,將不能進行任何與報名確認相關的操作),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部分需要進行現場報名確認考生須知(一)現場報名確認對象
下列四類考生應在指定時間辦理現場報名確認相關事宜。
1、報考人員報考職位按規定不適合在網上進行報名確認的考生(特定對象);
2、網上報名時未選擇考試地點為重慶市的考生,需改到重慶市參考的;
3、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證號但不涉及出生年月號碼錯誤的;
4、農村特困人員和城市低保人員辦理免繳考務費手續的。
非上述四類考生不需要現場確認
(二)現場報名確認的時間地點
請于11月5日9:00—18:00期間憑本人身份證、報名序號到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樓行政服務大廳(渝北區新牌坊1路1號)辦理。
謝謝瀏覽重慶考區報名確認須知。
網上報名技術咨詢電話:023-86868837 023-86868838
現場報名確認咨詢電話:023-86868812 023-868688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對于組織考試作弊,為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犯罪行為的處理,均有明確規定。在2016年度中央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經認定屬于考試犯罪行為的,應及時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考試現場發現并認定的考試犯罪行為,應由作出認定的機構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事后認定的,由閱卷工作領導小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作弊處理規定如下: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基本規則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3.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5.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6.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7.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1.抄襲、協助抄襲的;
2.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經鑒定,考生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對錯點)高度一致的,為雷同答卷,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考生的答卷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作弊行為的,按照“抄襲、協助抄襲”行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行為進行認定處理。
考生有被認定為嚴重或者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場發現的常見違紀違規行為信息記錄或處理考場記錄單、考場情況說明材料中關于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記錄信息,是事后認定和處理違紀違規行為的最主要依據。考試工作人員(如監考人員等)應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和考場異常情況說明。對于考場內異常及違紀違規情況的描述,應做到客觀、準確、內容完整。需要當場進行處理的異常及違紀違規情況,應及時向主考報告,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1.關于手機使用
考試期間,考生攜帶手機且未放在考場指定位置時,利用手機閱讀、接收、處理或發送信息等情形應按“手機使用”記錄;手機鈴音響(振動)等情形,可按“手機未使用”記錄。
2.關于坐錯考場
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于“經警告”和“事后發現”的界定
凡考場記錄單記錄有“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應按違紀認定;記錄有“警告”但未記錄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違紀認定;考場記錄單中未記錄有“警告”的,均按事后發現進行認定。
4.關于考生證件不齊或不符的記錄與處理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未帶有效居民身份證(須與報名時一致)的,或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但證件信息與準考證上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證號)明顯不一的。考試工作人員應告知考生:按照有關規定不能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若考生未堅持參加考試而離開的,可不進行記錄,按缺考處理;若考生本人堅持要參加考試的,須說明有效身份證件缺失的緣由,簽訂“后果自負”承諾書,并由考務辦公室重新采集考生照片信息、留取考生身份特征生物信息(如指紋等),考試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這一情況,并提交閱卷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研究或處理。
異常試卷處理規則
1.公務員主管部門或錄用考試機構應當成立閱卷專家小組,負責對異常試卷進行甄別。閱卷專家小組成員一般由考務管理人員、閱卷核心專家和甄別技術人員等組成。
2.有下列情況的試卷視為異常試卷:
①未按規定用筆作答的;
②筆跡前后不一的;
③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做有特殊標記的;
④客觀題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圍或主觀題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當明確甄別為雷同試卷時,應同時說明甄別的方法和標準。如果未有其他證據同時證明考生的具體作弊過程,均按“當次科目成績無效”進行處理。
⑤其他認為有必要鑒別的試卷。
3.閱卷工作中發現異常試卷時,應及時報告閱卷專家小組負責人,由閱卷專家小組進行甄別。
4.有可能涉及“成績無效”或其他違紀處理的異常試卷甄別結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準確說明異常現象以及甄別的方法、標準和結果,經閱卷專家小組確認后報閱卷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認定和處理。
5.評卷過程中,發現同一考場內雷同試卷超過60%或同一考點考場合格率高于80%等異常現象時,由省級以上錄用考試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公務員主管部門。
考場規則一、在考試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應考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應考人員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四、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他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試卷發放后,應考人員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題本上的條形碼貼到答題卡相應的位置上,未貼或不按要求粘貼條形碼以及未用2B鉛筆填涂的按零分處理;申論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鉛筆作答的按零分處理,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
八、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
九、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敬請誠信參考,反對考試作弊,共同維護公平公正!
考生注意:
請必須閱讀、熟悉考場規則和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相關規定,并做出承諾:本人已經周知考場規則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相關規定;考試當天,保證遵守考場規則;若有違反,愿按相關規定接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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