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報考人員違紀違規如何處理?
答: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違紀情節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所在的單位(學校)通報,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報考人員尚構不成違紀違規的不誠信行為如何處理?
答:為規范本市公務員考試錄用秩序,營造公務員考試錄用良好環境,對不構成違紀違規的行為,如在進入體檢、考察、公示和錄用等環節后無故放棄的,將記錄其行為。同時,對有前述行為的考生,將取消其參加2016年公務員招錄的第二輪職位報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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