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依法治校,鞏固治理亂收費工作成果,切實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市發改委(市物價局)、市教育局對2015年秋季我市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收費項目、標準以及相關政策等進行集中公示(具體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見附件)。
市發改委(市物價局)、市教育局要求,各區教育局、各學校要把嚴格執行教育收費政策作為遵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重要體現,保證國家政策和收費紀律落實到位。要強化規范收費的法規意識,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要建立健全追責問責制度,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學校,在責令全額退款的同時,追究直接責任人及其主要領導的責任。
監督電話:市發改委(市物價局):12358 市教育局:65608550 附件:2015年秋季武漢市各級各類學校收費項目及標準
幼教、幼兒園
幼兒園等級 | 保教費收費標準 (元/生·月) | 收費依據 |
省級示范幼兒園 | 600元/生·月 | 武價費〔2014〕75號 |
市級示范性幼兒園 | 500元/生·月 | |
一級幼兒園 | 300元/生·月 | |
二級幼兒園 | 270元/生·月 | |
三級幼兒園 | 240元/生·月 |
補充說明: 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自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幼兒園可收取的代收費項目為體檢費,收費標準按照本地醫療服務機構收費標準執行;幼兒園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項目為外出活動費和乘車費,按照“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收取,不得與保教費一并收取;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午休所發生的費用在保教費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費。幼兒園收取的伙食費按天計算,按月或學期收取,根據幼兒實際在園就餐天數結算,多退少補,并按月或學期向幼兒家長公布伙食費收支情況。
小學、初中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收費依據 | 備注 |
一、課本費和作業本費 | 鄂價費〔2009〕247號 鄂價費〔2006〕126號 | 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免收雜費。服務性收費按照學生及家長自愿原則由提供服務的有關部門收取 | |
1、城市小學 | 75元/生·學期(1-2年級) 95元/生·學期(3-6年級) | ||
2、城市初中 | 170元/生·學期 | ||
二、住宿費(城市學校) | 一檔:150元/生·學期 二檔:100元/生·學期 三檔:50元/生·學期 | 武價行費〔2000〕138號 | 對學生公寓另行核定收費標準 |
三、中考考試費 | 90元/生 | 武價費〔2014〕8號 |
補充說明:
(一)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地區中小學收費政策(鄂價費〔2009〕247號)
⒈具體范圍: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黃陂和新洲6個區區政府所在地以外和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托管的花山、左嶺、九峰等3個鄉的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⒉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交雜費、課本費和住宿費。
(二)城鎮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小學收費政策(鄂價費〔2009〕247號)
城鎮低保家庭子女和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交雜費、課本費,只需交納作業本費。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按統一安排在我市城市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其收費與城市居民子女執行同一政策。
高 中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文件依據 | 備注 |
一、學費 | |||
重點(示范)高中 | 675元/生·學期 | 鄂價費規〔2013〕110號 | |
一般高中 | 470元/生·學期 | ||
二、住宿費 | 一檔:150元/生·學期 二檔:100元/生·學期 三檔:50元/生·學期 | 武價行費〔2000〕138號 | 對學生公寓另行核定收費標準 |
三、高考考試費 | 公共科目(語、數、外):35元/生·科 綜合科目:60元/生·科 | 武價費〔2014〕8號 |
補充說明:
1.課本費(代收費項目):據實收取。
2.從2015年秋季開始,我市全面取消公辦普通高中的“三限”計劃,對2015年秋季以前入學的“三限”學生,仍按武教財〔2007〕36號文件規定的學費標準收費(即:省級重點、示范高中中心城區(含東西湖區,下同)4000元/生·學期,新城區3500元/生·學期;市級重點、示范高中中心城區3000元/生·學期,新城區2500元/生·學期;一般高中中心城區2000元/生·學期,新城區1500元/生·學期)。
中專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文件依據 | 備注 |
一、學費 | 此類專業應控制在學校招生專業總數的30%以內。 | ||
普通中等專業 | 2400元/生·年 | 鄂價費字〔1999〕229號 | |
熱門專業、 成本較高專業 | 可在一般專業學費標準基礎上上浮30% | ||
藝術類專業 | |||
1、表演、導演、攝影、指揮、美術、音樂等專業 | 5000元/生·年 | 鄂價費字〔1999〕174號 | |
2、其他專業 | 4000元/生·年 | ||
成人中專 | 全日制脫產生學費標準按本校同類專業收費標準執行 | 鄂價費字〔1999〕33號 | |
二、住宿費 | 400元/生·年 | 鄂價費字〔1999〕229號 |
補充說明:
1.課本費(代收費項目):據實收取。
2.對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城市涉農專業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費(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
民辦教育機構
根據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社廳《關于改進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14〕95號)有關規定,從2014年秋季開學起,改進民辦教育的學費管理,由政府指導價管理方式全部改為由民辦教育機構自主確定學費標準,即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制定或調整學費標準(包括住宿費標準,下同),由原來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收費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改變為由民辦學歷教育學校自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包括民辦助學機構、民辦非企業培訓機構等)繼續由民辦學校自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原則上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各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收費醒目場所通過各種形式及時向學生家長和社會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增加收費的透明度。收費標準變動時,學校要及時變更公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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