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助”崗位
高等學校要按規定統籌利用教育撥款、科研經費、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資金,設置研究生“三助”崗位,并提供“三助”津貼。原則上,助研津貼主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中的勞務費及科研間接費列支,助教津貼和助管津貼所需資金由高等學校承擔。高等學校要重視助研崗位設置并加大助研津貼資助力度,建立健全導師責任制和導師項目資助制,充分調動研究生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的積極性。高等學校要加大基本科研業務費對研究生培養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研究生特別是博士生開展自主研究,并對人文社科、基礎學科等給予傾斜支持。
2.津貼標準
研究生“三助”津貼標準由高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物價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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