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3月25日之前具有寧夏回族自治區常住戶口的人員。
(二)以下六類人員報考不受寧夏戶口限制:
1.在寧夏服務期滿兩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的人員(以下簡稱三項目人員);
2.寧夏各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
3.區外普通高等院校寧夏生源的應、往屆畢業生;
4.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5.取得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證,且報考法院、檢察院系統職位的人員;
6.父母、配偶于2015年3月25日之前取得寧夏戶籍的人員。
生源地是指報考人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的常住戶籍所在地。
(三)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作弊行為且仍在禁考期的人員;2013年以來參加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試,進入體檢、考察、擬錄用公示名單后自愿放棄,目前仍在兩年禁考期的人員;試用期內自愿放棄或考核不合格取消錄用資格,目前仍在三年禁考期的人員;
6.經考試錄用未滿五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7.現役軍人;
8.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5屆應屆畢業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定向培養生、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報考。
9.全區統一招錄的服務期未滿的基層政法干警定向培養人員或正在定向培養學習的人員;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
報考者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