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 id="ddhtb"><video id="ddhtb"><thead id="ddhtb"></thead></video></cite><var id="ddhtb"></var><var id="ddhtb"><video id="ddhtb"><listing id="ddhtb"></listing></video></var>
<var id="ddhtb"><strike id="ddhtb"></strike></var>
<cite id="ddhtb"><video id="ddhtb"><menuitem id="ddhtb"></menuitem></video></cite><cite id="ddhtb"><video id="ddhtb"></video></cite>
<var id="ddhtb"></var>
<cite id="ddhtb"></cite>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
<var id="ddhtb"></var>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ins id="ddhtb"><span id="ddhtb"></span></ins>
<var id="ddhtb"><strike id="ddhtb"><listing id="ddhtb"></listing></strike></var> <menuitem id="ddhtb"><video id="ddhtb"><thead id="ddhtb"></thead></video></menuitem><menuitem id="ddhtb"><span id="ddhtb"><thead id="ddhtb"></thead></span></menuitem>
<ins id="ddhtb"><noframes id="ddhtb">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var id="ddhtb"></var>
<var id="ddhtb"></var>
<var id="ddhtb"></var>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
<var id="ddhtb"><span id="ddhtb"><var id="ddhtb"></var></span></var>
<var id="ddhtb"></var><var id="ddhtb"><video id="ddhtb"></video></var>
<menuitem id="ddhtb"></menuitem>
 
2015年山東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閱讀十三

首頁 > 

公務員

 > 山東

 > 2015年山東公務員...

2015年山東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閱讀十三

有規則,權利才有保障

近年來,互聯網的興起極大地拓展了人們的信息空間和言論范圍,與此同時,也滋生了一些以互聯網為工具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罪與非罪、量化標準、行為手段與危害結果等進行了明確界定,解決了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不夠明確的問題。這同時也是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讓人們認識到網絡也是公共場所,守法依規,權利保障才能更加充分。

在信息化發展突飛猛進的當下,刑法中對利用互聯網實施的誹謗等犯罪缺少具體并可操作的規定,但并不意味著在互聯網上就可以肆意捏造事實,惡意誹謗他人。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有悖于人們的常識,更有害于公序良俗。事實上,發生在各地的多起案例已經告訴我們,如果互聯網不受法律管轄,所有人都可能成為謠言和誹謗的受害者。

不受限制的自由會導致怎樣的結果?規則缺失之下的無序,表面上看人人都能隨心所欲地發表言論,但結果是良好的公共秩序受到挑戰甚至破壞。發言的自由不是造謠的自由,任何國家都不會允許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那些批評司法解釋侵害公民言論自由的人,抹殺了自由和無序的區別。司法解釋的公布,正是為公民依法在網上抵御不良言論的侵害筑起了堤壩。

還有人將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理解為轉發超500就要被抓,這是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誤讀。首先,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行為之外,刑法中規定的誹謗罪是自訴罪,只有被誹謗人親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才能受理,否則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其次,誹謗罪是故意犯罪,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轉發有關信息,不能以誹謗罪處理。而司法解釋列舉的適用公訴程序的7種情形,更是從操作層面防止了執法權的濫用,有助于消除實踐中執法不規范的行為,是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而非抑制。

在打擊網絡誹謗等犯罪的同時,司法解釋也注重保護公民的表達權和監督權。作為最后手段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同樣強調對公民言論自由的保護。比如,司法解釋對保護網絡反腐、微博反腐作出了明確肯定,強調只要不是故意、明知的,就不應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表述傳遞了維護公民言論自由、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堅決態度。任何以打擊網絡謠言為借口,拒絕輿論監督、打壓網絡舉報的行為,都是錯誤的,與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

早在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作出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明確指出利用互聯網實施誹謗、敲詐勒索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的出臺,為統一法律適用作出了努力,也是明確互聯網言論規則,讓公民的表達權得到更充分保障的重要舉措。

只有有求必應,才能一呼百應

在這次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一位領導干部在深入基層聽取意見過程中發現這樣一個反常現象:一些基層干部抱怨如今的群眾不聽話、不好管,常與干部唱對臺戲,甚至抵觸政府出臺的政策措施。而群眾則抱怨干部不像話,對群眾的冷曖不放心上,對群眾訴求置若罔聞,對群眾迫切需求久拖不決,有的還對群眾頤指氣使,態度粗暴,沒有絲毫公仆的樣子。

到底是少數干部不像話,還是群眾不聽話? 不像話與不聽話之間是不是存在某種內在的聯系?一位長期在地方從事群眾工作的領導干部從政心得頗耐人尋味:群眾對黨的感情是樸素、真摯、濃烈的,由衷地相信黨、擁護黨。領導干部只要把群眾的冷曖放在心上,對群眾的訴求有求必應,群眾就會與領導干部心心相印,對領導干部的號召一呼百應。

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是執政黨建設的永恒課題。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眾,黨執政后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在世情、國情、黨情發生深刻變化的新形勢下,黨群眾關系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如何不斷增強黨的號召力和凝聚力,是擺在各級黨組織面前一個必須解決好的重大課題。

群眾認干不認說。那些寫起來頭頭是道,說起來天花亂墜,對群眾期待的事不下大力氣、不動真功夫的干部,群眾從心里就瞧不起甚至反感,又怎么會順其情聽其話呢?要想自己講話有人聽、下令有人行、號召有人跟、干事有人應,唯一有效的辦法就是認真踐行黨的宗旨,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民有所盼我有所辦, 以食不甘味、寢不安席的責任感去解決老百姓衣食住行和就業、就醫、養老等民生問題。如此,才能成為咱老百姓的貼心人,群眾自然會拍手叫好,歡呼擁護,一呼百應。

愛人者,人恒愛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現在,有些黨員干部執政為民的意識不強,對群眾的困難和疾苦熟視無睹、麻木不仁,這樣的干部,在群眾心里怎么可能會有位置呢?百姓心中有桿秤,人民群眾在我們心里有多重,我們在人民群眾心里也就有多重。為官沒有公仆樣,人不像話,話難服人。其身正,不令其行,干部很像話,群眾才會信其言。只要干部的作風變實了,形象變好了,何愁群眾不聽話、百姓不擁戴?!

焦裕祿、孔繁森、楊善洲、沈浩等黨的好干部,正是他們忠實實踐了黨的宗旨,為人民嘔心瀝血、鞠躬盡瘁,才贏得了人民群眾的衷心愛戴,在人民群眾心中矗立起一座不朽的豐碑。只有我們黨員干部像這些黨的好干部那樣,真正把群眾當親人去對待,把群眾的事當成自己的事來辦,把群眾的困難和問題當作自己的困難和問題去解決,用一顆真心去關愛群眾、感化群眾,就一定能得到群眾真心的擁護和支持。

只有我們把群眾放在心上,群眾才會把我們放在心上;只有我們把群眾當親人,群眾才會把我們當親人。把群眾放心上,把群眾當親人,才是破解不像話與不聽話難題、形成有求必應與一呼百應局面的金鑰匙。干部說話中聽、辦事中意,就會與群眾心相連、情相系,保持同群眾的血肉聯系,也一定能把群眾緊緊團結在黨的周圍,克服前進道路上的艱難險阻,不斷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推行前進。

用法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互聯網在中國的歷史并不長,但其影響卻早已虛擬照進現實。大力推動互聯網健康發展,使其成為社會進步正能量,這是舉國上下的普遍共識。這些年來,網絡問政的興起,網絡反腐的接力,以及通過微博直播庭審,都說明了這一點。

與此同時,人們也有這樣的感覺:飛速發展的網絡泥沙俱下,信息多元了,卻越來越難以在謠言和真相間做出區別;微博熱鬧了,有人卻不堪辱罵關閉微博求清凈;在互聯網上,越沒底線越容易出名、甚至越是傷害別人越容易獲得好處。這一切,已經成為某種令人煩惱的死結。

我們常說,不要將孩子連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反過來,我們也不能讓一個孩子老泡在洗澡水里。如果是這樣,怎樣使孩子保持身體清潔?又如何能夠健康成長?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意義就在于此。它清除的是網絡上的污泥濁水,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利,目的是為人們提供一個規范、有序、健康的網絡環境,使我們的網絡空間清朗起來。

從司法解釋的10條內容來看,無論指出網絡空間屬于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還是明確網絡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的適用條件,都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也對一些法律模糊地帶做出了明確界定、對一些似是而非的觀點進行了有力駁斥。比如,鼓吹以謠言倒逼真相,最終真相被丟在一邊,造謠對無辜者的傷害、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真切可見;信奉網絡可以自凈一切,殊不知在自凈功能啟動之前,許多犯罪已經發生。在這個意義上,通過法律修剪雜枝、除蟲施肥,網絡這棵大樹才可能根深葉茂、茁壯成長。

還應該看到,規范和管理網絡內容,不僅是網絡自身發展的專業問題,也是涉及公民權利的重大命題。正因如此,從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到此次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都傳遞出這樣的理念:對于互聯網的興利除弊,靠的不應是個人意志、行政命令,而是交由法律來判斷、交由司法來裁決。這種理念,體現的正是一種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同時也表明,依法治網是依法治國的題中之義。

事實上,對于網絡發展與法律跟進的關系,世界各國都經歷了一個認識深化的過程。在網絡最先興起的西方國家,最初的觀點認為,網絡無政府,互聯網不需要法律。互聯網創始人之一的戴維克拉克就曾表示:我們拒絕國王、總統和投票表決,我們只相信多數人的意見和運作法則。然而,這種觀點并沒有經受住實踐檢驗、滿足發展需求,因此也未能被各國接受。時至今日,網絡發達國家的相關法律已經相當完備。比如,美國在多起司法判例中對網絡誹謗進行了嚴懲,日本也早已將《刑法》的內容延伸到網絡領域。實踐證明,由法律主導網絡秩序,不僅不會扼殺網絡活力,反而可以興利除弊,激發更多網絡正能量。用法治思維推動網絡健康發展,這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也是中國的理性選擇。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

查看全部

推薦文章

猜你喜歡

附近的人在看

推薦閱讀

拓展閱讀

相關資訊

最新資訊

網友關注

?
欧美疯狂做受xxxx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