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國科學院前沿科學與教育局,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各學位授予單位: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調整學位證書制發方式和管理辦法的決議,為更好地適應學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綜合改革需要,提高學位授予質量,特制定《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學位證書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印制,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印制的學位證書不再使用。各學位授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學位證書制發方式的調整工作,做好宣傳解釋,確保穩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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