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公務員考錄當中的“考進來,留不住”的現象,自治區公務局昨日發布消息稱,我區推行新錄用公務員最低服務年限協議制,以解決基層邊遠地區招人難、留人難問題。
自治區公務局副局長謝學智介紹,報考并被自治區邊境旗縣、偏遠基層地區、三少民族事業單位錄取的公務員,將由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最低服務期限協議。其最低服務期限為五年,在服務期限內嚴格履行公務員義務,遵紀守法,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五年內不得提出辭去公職、解除協議。如果五年服務期限不滿,不能離開現在單位,并明確基層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新錄用公務員服務期滿方可調動工作。
此次全區黨政群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2012年度考試中,報考額爾古納市、新巴爾虎左旗、新巴爾虎右旗、陳巴爾虎旗、阿爾山市、科右前旗、阿巴嘎旗、蘇尼特左旗、蘇尼特右旗、東烏珠穆沁旗、四子王旗、達茂旗、烏拉特中旗、烏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和莫力達瓦旗、鄂溫克旗、鄂倫春旗所屬單位的職位以及報考自治區法院檢察院系統、自治區直屬監獄勞教系統單位職位的,都要求報考者錄用后須與招錄機關(參公單位)及其公務員主管部門、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和自治區勞教局簽訂最低五年服務期(含試用期)的協議,服務期內不得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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