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3月19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曾施霖說,《甘肅省殘疾人就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2月17日省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第100號政府令公布,自4月10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公開招考和錄用公務員、其他工作人員,除職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據介紹,新修訂的《就業辦法》設六章四十二條。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辦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辦法》規定了對殘疾人就業的保障措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時,不得設置歧視殘疾人的條件和要求。用人單位公開招考和錄用公務員、其他工作人員,除職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各類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在招考錄取學生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取殘疾人學生。
《辦法》還明確了政府為保障殘疾人就業實施的具體措施。辦法第十七至二十四條對建立殘疾人家庭零就業援助制度,扶持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專產專營,優先核發相關證照,免除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優先提供貸款等具體保障措施。對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政府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應當優先為其提供擔保和貸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殘疾人就業信息納入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開設殘疾人服務窗口,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咨詢、職業介紹和就業失業登記等服務,并免收殘疾人人事檔案、人事關系委托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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