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貴州省殘疾人就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指出公務員招考、錄用,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報考,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殘疾人。
據悉,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辦法》規定,公務員招考、錄用,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報考,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殘疾人。
此外,《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對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不得設置限制殘疾人應聘的條件;對符合錄用條件的殘疾人,不得拒絕接收。招用殘疾人后,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向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合同(協議)期間,用人單位要保障殘疾人職工在轉正、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休息休假、生活福利等方面同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此外,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并對其工作場所進行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或者改造。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殘疾人職工,當不得不裁減殘疾人職工后,如果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殘疾人職工,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殘疾人職工。
《辦法》還規定,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和自主創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按照國家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在啟動資金補助、小額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扶持;對殘疾人創辦微型企業的,優先給予扶持。(本報記者姚藍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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