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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曝光部分高校計劃內研究生亂收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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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曝光部分高校計劃內研究生亂收費案例

中國教育在線訊 昨日,國家發改委曝光了8所學校的亂收費行為。這8所學校包括華北電力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湖南中醫藥大學、海口經濟學院、湖北省水果湖高級中學、江蘇省常州市正衡中學、深圳市明珠學校、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臨桂縣兩江中學。

國家發改委指出,對于上述學校違規收費問題,價格主管部門已要求學校限期整改,責令學校將多收費用限期全額退還給學生及家長,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國家發改委重申,嚴禁學校擅自制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亂收費;嚴禁以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為名向國家安排財政撥款的研究生收費;嚴禁公辦高中違反“三限”政策(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規定亂收費;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嚴禁幼兒園所擅自提高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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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中央紀委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要求,近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連續組織開展全國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從檢查情況看,通過多年來的清理規范,教育亂收費問題得到明顯遏制,但部分地方和學校仍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亂收費問題。為維護國家教育收費政策的嚴肅性,震懾亂收費行為,現將華北電力大學等8所學校的亂收費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華北電力大學(河北保定)

華北電力大學(河北保定)違反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 2010年到2011年期間,以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為名,分別以每生每學年3500元和7000元的標準,對部分計劃內國家安排財政撥款的碩士研究生收取學費,共已收取1729500元。

二、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違反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2010年到2011年期間,以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為名,分別以每生每學年11000元和6000元的標準,對部分計劃內國家安排財政撥款的博士、碩士研究生收取學費,共已收取2607000元。

三、湖南中醫藥大學

湖南中醫藥大學在2011年招生中,違反國家和湖南省關于捐資助學不得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規定,對錄入本校的“專升本”學生,通過生源學校要求每生捐贈1萬元,2011年5月至8月先后向59名學生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59萬元。

四、海口經濟學院

海口經濟學院違反高校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必須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的政策規定,2011年代入學新生購買物品時,軍訓服裝費進價為每套54.80元,賣給學生85元,多收175311元;床上用品進價為每套286元,賣給學生350元,多收372864元;耳機進價每套22元,賣給學生40元,多收104868元;違反自愿原則按專科生每生300元、本科生每生400元的標準收取直供飲水費;違反國家關于學校在首次為學生辦理各種證卡不得收取工本費和押金規定,對初次辦理一卡通的學生按每張20元的標準收取工本費116520元。

五、湖北省水果湖高級中學

湖北省水果湖高級中學違反國家關于公辦高中嚴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它任何名義招收高收費學生的政策規定,2009-2010年,在招收“三限”政策規定的擇校生外,以借讀生名義超比例招收擇校生,按每生每學期3000元的標準收取學費,違規收取18萬多元。

六、江蘇省常州市正衡中學

江蘇省常州市正衡中學原為改制學校,經清理轉為民辦學校。經查,2010年正衡中學仍存在法人、財務及師資不獨立,不符合民辦學校“五獨立”(獨立的法人、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經費核算和人事管理、獨立進行教育教學、獨立招生和頒發畢業證書)的標準,卻按照民辦學校的學費標準每生每學期7000元收費。

七、深圳市明珠學校

深圳市明珠學校違反國家關于不得收取補課費的規定,2011年按每生960元的標準向高二學生收取補課費,共計收取269640元;違反國家關于不得強制統一收取教輔資料費的規定,2011年按每生500元的標準向高二學生收取教輔資料費,共計154000元。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臨桂縣兩江中學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臨桂縣兩江中學違反國家關于學校在首次為學生辦理各種證卡不得收取工本費和押金的規定,2009年至2011年向學生分別按每人2元的標準收取學生證工本費、校牌工本費,按每人10元的標準收取洗澡卡工本費,共計16000多元;向學生收取就餐卡押金每卡30元,共計30000多元;違反規定統一向高一學生收取教輔材料費,每人每學期200元,高三學生每人每學期240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出,對于上述違規收費問題,價格主管部門已要求學校限期整改,責令學校將多收費用限期全額退還給學生及家長,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國家發展改革委重申,嚴禁各級各類學校擅自制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亂收費;嚴禁以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為名向國家安排財政撥款的研究生收費;嚴禁公辦高中違反“三限”政策(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規定亂收費;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嚴禁幼兒園所擅自提高標準收費;嚴禁違反非營利原則和自愿原則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繼續深入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對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亂收費案件,將查處一起、通報一起。

■ 觀察家

曝光教育亂收費,還需公開處罰結果

公開曝光典型案件是非常必要的,如能在此基礎上推進處罰和問責,讓處罰結果公開,必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為維護國家教育收費政策的嚴肅性,震懾亂收費行為,發改委6日公布了華北電力大學(保定)等8所學校的亂收費典型案件。

發改委直接點名違規學校的做法,值得肯定,曝光就應該不留情面。

但遺憾的是,公眾沒有看到對這些學校進行了怎樣的行政處罰。發改委指出,“對上述違規收費問題,價格主管部門已要求學校限期整改,責令學校將多收費用限期全額退還給學生及家長,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按理,既然依法進行了處罰,就應詳細列出處罰措施,如果看不到,公眾難免會浮想:是不是所謂“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都只是說說?

舉例來說,對于華北電力大學(保定)和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發改委曝光的亂收費案例均是“違反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關于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在2010年到2011年期間,以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為名亂收費。可見,查處是有法可依的。而依據七部委的規定,是要“對頂風違紀、情節惡劣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不但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充分發揮案件查處的警示和震懾作用。”現在,曝光典型案例,是依法行事,那么,是否就此追究了當事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呢?

對違規亂收費,除了曝光,公眾還關心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怎樣的處罰。因為限期整改、退回錢款,都談不上懲罰,不過是糾正錯誤,如果“懲罰”到此為止,違規亂收費就是“零風險”。

這種“懲罰”,在過去治理亂收費中十分常見。有的地方更離譜,對被查實的違規亂收費,監管部門采取的辦法,不是要求學校退還給學生,給學生和家長道歉,而是沒收。這樣一來,學校的亂收費,經過合法的“治理”,變成了政府部門的合法收入。可想而知,如此治理亂收費,會有怎樣的效果。

既然已查實學校的違規收費行為,依法對相關當事人和領導追究責任才是更具威懾力的處罰。學校借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之名亂收費,如果是集體決策,那么每個領導都應受行政處罰,如果是由負責研究生院的領導和學校“一把手”拍板,則該追究他們的責任。

學校亂收費,地方教育主管部門責任也不可推脫,那么,當地教育部門是否也接受了處罰,這些處罰結果能否也讓公眾看到?

教育亂收費到現在仍然屢禁不絕,說明其中利益盤根錯節,非常難以治理。有些學校人事任免等權力,也在其他部門或地方政府手中。所以,治理教育亂收費恐怕非發改委一個部門之力所能解決。公開曝光典型案件是非常必要的,如能在此基礎上推進處罰和問責,讓處罰結果公開,必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教育學者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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