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乙肝歧視的原因有多種
《報告》認為,除了《指導意見》中的兩處規定造成了對于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制度性歧視之外,對于乙肝傳播途徑的了解不夠、片面追求擇優錄取、認為乙肝病毒攜帶者難以擔負繁重的研究工作,成為招生單位拒絕錄取最常用的借口。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顧海兵表示,《指導意見》只是一份規范性文件,沒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卻成為眾多高校拒絕乙肝學子的依據,政府某些部門的不作為又讓這一歧視不斷深化。
《報告》指出,由于《指導意見》并未限制乙肝病毒攜帶者就讀非受限專業,所以,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學生在回避了一些特定專業后,還是有機會進入大學,接受專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但是,由于《指導意見》對研究生招生的約束力不明確,尤其是對科研院所招生的約束力不明確,導致很多研究生招生機構各自為政,在各個專業上都拒絕乙肝病毒攜帶者。
調查中,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學研究院給出的答復是:從政策上來講,因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大三陽”而拒絕錄取,學校的這種做法并不違反有關規定。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在招收碩士、博士研究生時,可參照普通高校在高考錄取中的體檢標準(是“參照執行”,而不是“遵照執行”——記者注)。因此,在研究生錄取體檢時,各招生單位可參照《2001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體檢標準(修訂)》,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考生的身體狀況做出要求。
調查中,一些科研院所擔心傳染給其他同學和老師,拒絕錄用乙肝病毒攜帶者,中科院化學所招生辦公室負責人曾經給出答復,如果你是大三陽,你肝功正常,符合招生標準,你可以報考。但是,我們有些實驗的條件受一些限制,比如說一些儀器的分析,上儀器的人比較多,在有些實驗室里的學生比較多的情況下,也要為他們考慮。
此外,“擇優錄取”成了一些科研院所的理由。2007年針對中科院的調查中,中科院自動化研究所招生辦公室給出的答復是:“××考生:本單位的錄取原則是“擇優錄取”,包含身體健康檢查方面,同等情況下錄取沒有問題的考生。”理論物理研究所給出類似的答復,并且提到“尤其在招生名額有限,生源很好的情況下……”
因此,《報告》認為,“擇優錄取”本是維護和實現招錄公平的有效途徑,但是,將考生的乙肝病毒攜帶狀態作為是否優秀的標準之一,將嚴重損害這類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權。這和根據成績的擇優完全不同,考試、考核成績可以通過考生的主觀努力改變,成績體現的是考生對某一領域知識的掌握情況,而在當前的醫學條件下,乙肝病毒攜帶狀態,并非乙肝病毒攜帶者考生可以主觀改變,是否攜帶乙肝病毒,并不能成為是否有潛質接受進一步教育或是否有能力從事某項科研工作的標準。
改變現狀尚需多方努力
《報告》指出,我國教育領域在乙肝病毒攜帶者權利保護方面,已經遠遠落在勞動就業領域的后面。
教育事業應當以受教育者為本,尊重和保護所有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權。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高等教育的功能正在發生轉變,已經從甄選少數“優秀分子、精英”,為國家培養“人才”和“接班人”,逐步轉變為向全體公民提供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途徑和機會。保障公民受教育機會的均等,顯得尤其重要。
科學早已證明乙肝病毒不會通過共同學習傳播,禁止勞動和受教育領域的強制性乙肝體檢,是國際通行的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勞動就業權利和受教育權利的做法。在我國勞動就業領域,也是通過這種做法,來達到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勞動就業權利的徹底保護。
2005年,原人事部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取消了公務員錄用體檢中的乙肝病毒標志物檢測;2007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禁止了企事業單位招、用工過程中的乙肝病毒標志物體檢。
《報告》建議高等教育領域效仿我國勞動就業領域的做法,取消招生過程中的強制性乙肝病毒標志物體檢,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隱私權,加強乙肝科學知識的普及,消除誤解和恐懼。對于疾患學生,給予更多的人文關懷和政策傾斜,鼓勵其自強不息、積極進取,而不是予以拋棄。成立平等受教育監察委員會,為切實防止一些院校的歧視做法作出可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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