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報復導師,去年高考的最后一天,宋某將正在參加高考的導師的兒子刺傷。5月15日,記者從廣州市中院獲悉,該院已于日前二審駁回宋某上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
宋某今年31歲,湖南省衡東縣人,在讀碩士研究生期間修讀藥理學。因碩士研究生畢業問題,宋某對導師嚴某產生怨恨,為了報復導師,宋某準備趁其兒子小嚴高考時傷害小嚴。去年6月8日11時52分,宋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尖刀,預先守候在小嚴的中學校門附近,趁被害人到學校對面購物時,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捅向小嚴的腰部,至其右腎破裂。經鑒定,小嚴的損傷程度屬重傷。去年6月11日,宋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荔灣區法院一審后,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宣判后,宋某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廣州市中院以不開庭方式對本案進行了二審。市中院認為,原判認定宋某為報復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的事實清楚,所依據的證據經原審庭審舉證并質證,證據來源合法,互相印證,法院予以確認。法院經查,宋某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納。因此,法院二審后駁回宋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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