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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內蒙古考研“拒考事件”折射“官僚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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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內蒙古考研“拒考事件”折射“官僚冷漠”

今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一位考生因持臨時身份證,在呼和浩特市某考點被監考人員拒在門外。臨時身份證該不該被拒,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而“拒考事件”折射出的“官僚冷漠”,著實令人心寒。

之前,這位被拒考生因身份證丟失,特意去公安機關辦理了戶籍證明,以及有效期限至2014年2月28日的臨時二代身份證。4日上午,順利參加首場考試,下午提前趕到考點準備參加第二科目考試時,被監考人員以“臨時身份證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拒之門外,從而中途被迫痛失良機。

為何上午參加考試符合要求,下午卻“苦苦哀求”不準入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條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這表明,持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參加考試,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

盡管準考證上的“考生須知”要求,“考生憑準考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入場。但并未說“必須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也沒強調“持有臨時身份證不準參加考試”。大門入口處也未設可以掃描帶有電子芯片的二代身份證微機確認系統,查驗考生身份依然靠人工作業。

考場監考人員教條地只認“第二代身份證”,不認臨時身份證,顯然是典型的形式主義;而上級考試中心的值班領導接到考生電話反映問題,又沒有及時處理問題,這是典型的官僚主義思想在作祟;主考方負責人和監考人員,發現有爭議的突發情況,沒有從考生角度考慮和解決問題,暴露出人文關懷的缺失。

其實,監考人員完全可以先讓其參加考試,事后若查出作弊行為或確實違反規定,再按考試監督程序取消其成績也不遲。再者,考試期間,各地都應當設有應急領導小組,可以啟動應急預案處理突發情況,甚至可以為考生開啟“綠色通道”,先保證其順利參加考試。而內蒙古相關考場的做法,卻致使這名考生痛失良機、敗在考場之外。

“拒考事件”不僅表現在相關部門剝奪“臨時身份證法律效力”的無知,從中折射出的“官僚冷漠”,更令公眾感到憤怒和悲哀。

內蒙古一考研考生因持臨時身份證被拒考

在剛剛過去的周末,內蒙古一位參加201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因持臨時二代身份證,在呼和浩特市一考點被監考人員攔在門外,被迫中途放棄考試。

“上午考思想政治理論很順利,監考老師沒說啥。沒想到,下午考英語進考場時,監考人員把我攔在門外。”張某某說。

此前,張某某身份證丟失,家人于2013年11月29日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公安局為她辦理了戶籍證明和臨時二代身份證。“我拿著準考證、考場座位通知單、戶籍證明、臨時二代身份證等證明材料,監考人員就是不讓我進考場,唯一的理由是‘臨時身份證不符合要求’。”她說。

“后來,阻攔我的監考人員讓我撥打門口張貼的‘監督電話’,接電話的一位自稱姓張的工作人員說‘就這規定,你愛跟誰投訴跟誰投訴去!’”張某某認為,她的臨時二代身份證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自己又沒有遲到,監考人員拒絕她參加考試屬違法行為。于是,她隨即將此情況發布在自己的個人微博中,引起網友的關注與議論。

1月5日下午,記者趕到事發中學采訪時,大門口的監考人員讓記者撥打“監督電話”了解情況。內蒙古招生考試中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值班負責人經請示其領導后,回電話告訴記者,對于考生被拒之門外的事情,他們已有所了解;對于持臨時身份證能否參加考試、自治區是否有專門規定等問題,得等領導周一上班商量后才能回應。

張某某所持準考證“考生須知”欄寫有“考生憑‘準考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的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條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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