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章開展,確保評審質量和評審結果的權威性,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高校應根據本校組織機構設置狀況,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工作。第三條 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訂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訂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第四條 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代表、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二)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第六條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時,應在各基層單位研究生規模的基礎上,對培養質量較高的基層單位、學校特色優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予以適當的傾斜。第七條 高校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統一組織學生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第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產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第九條 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之間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第十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第十一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二)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三)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第十二條 高校應根據學校自身情況,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習成績為基本條件,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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