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市公務員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8年11月13日至1996年11月13日期間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擬任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有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 ,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 。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 ,是指具有在鄉(鎮) 、街道黨政機關 、國有企事業單位 、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 、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 。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 ,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現役軍人 、服務年限不滿 2年( 含試用期 ) 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 單位 ) 工作人員 、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不得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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