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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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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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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上旬,發布招考公告。

7月20日—22日,報名與資格審查。

7月31日、8月1日,筆試。

8月25日前,公布筆試成績。

9月15日前,面試、體檢、考察、公示。

10月10日前,審批、發放錄取通知書。

1O月中旬,入學。

10月下旬,各相關部門向省招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工作情況總結。

10月底前,總結我省試點招錄工作分別報中央政法委、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

七、學生培養、管理與畢業錄用

教育部門和政法部門應根據職位能力需求和職業特點,按照應用型、實戰型人才需求,商試點院校合理設置專業,組織有關專家研制、審定專業培養方案。有關院校選派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學任務。同時,注重從實務部門聘請業務骨干來校授課。教育部門、政法部門和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班培養質量的跟蹤、管理和監督,并建立相應的淘汰機制。

被錄取人員到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被錄取人員的戶口和檔案遷入錄取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章制度。

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發給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和標準,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文件規定執行。

對于合格畢業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省公務員管理部門辦理錄用手續。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專科層次的滿10年,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層次的滿8年,碩士研究生教育職位不少于3年,方可交流。被錄取人員在校學習成績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或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和職位工作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補助費(包括學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八、經費保障

試點所需學生培養經費、免收的學費經費、生活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上述經費,按照試點班實際招錄學生數量、國家規定的同類院校學生學費收費標準、當地或本校同類學生經費綜合定額標準、國家規定的學生生活補助費標準等因素確定。

為了確保招考工作順利完成,考錄工作所需經費,由省人事考試中心和省招辦根據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考生收取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考試兩科共100元;教育入學考試專科和本科每人按75元繳費、碩士研究生考試每人按160元繳費。

九、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作用,確保改革試點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根據中央政法委《實施方案

十、有關優惠政策

(一)為鼓勵高學歷退役士兵報考試點班,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后報考試點班的,教育考試筆試總成績加1O分。

(二)對少數民族考生;在縣以下基層單位服務的“西部志愿者”(含在州級服務的青南計劃)和“村官”、“三支一扶”、特崗教師服務滿2年以上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授予“全國公安機關一級英雄模范”、“全國公安機關二級英雄模范”、“全國特級優秀人民警察”稱號和公安系統烈士的子女,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總成績加5分。對“西部志愿者”(含在州級服務的青南計劃)和“村官”、“三支一扶”、特崗教師中的少數民族考生,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總成績在加5分的基礎上,再加2分。

附:1、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2、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協調小組

3、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職位計劃表

4、2010年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生考試科目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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