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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辦法【2012】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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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辦法【2012】105號

陜西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辦法【2012】10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提高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素質,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

第二條 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包括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組織)招聘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公開招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

參照《公務員法

第三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工作人員外,一律實行公開招聘,嚴禁以各種名義規避公開招聘的行為。

第四條 公開招聘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黨委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實行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

第五條 各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公開招聘一般由設區市及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縣(市、區)確需單獨組織的,應當經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普通高等本科院校補充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可由教育行政部門或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招聘計劃、招聘方案和招聘結果等應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備案,嚴禁未經核準備案擅自組織公開招聘,也可由同級事業單位認識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各類高等專科(職業)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以及成人院校全部納入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公開招聘。全省中小學、幼兒園新任教師公開招聘,按照本辦法規定和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章招聘程序

第七條 公開招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聘計劃;

(二)制訂招聘方案;

(三)發布招聘公告;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

(五)考試;

(六)體檢;

(七)考察;

(八)根據考試、體檢、考察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九)公示擬聘結果;

(十)簽定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八條 招聘計劃由事業單位在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編制數額和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的年度增人計劃及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限額內,根據空缺崗位情況編制,內容包括招聘的人數、招聘的崗位及資格條件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聘方案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事業單位上報的招聘計劃制定,內容包括事業單位基本情況、招聘計劃、招聘公告、招聘程序、招聘時間安排等需要說明的事項www.sdsgwy.com。

第九條 公開招聘應當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廣告。招聘公告內容包括:事業單位的名稱、招聘的崗位和人數,招聘崗位資格條件,招聘程序,招聘時間安排,報名方法,成績計算辦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招聘公告應當明確咨詢方式,方便應聘人員咨詢。招聘公告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網站、人事考試網站等媒體發布。有條件的可以建立公開招聘專欄統一發布。招聘公告一經發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招聘公告發布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條 公開招聘報名一般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根據需要也可采取現場報名的方式。

公開招聘應當形成競爭,同一招聘崗位招聘人數與應聘人數之比一般不低于1∶5,艱苦邊遠地區的比例可適當放寬。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招聘崗位,原則上取消該崗位的招聘計劃。對因急需緊缺專業確需招聘的,經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可削減該崗位招聘計劃,或者合并招聘計劃,或者降低比例。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招聘崗位,應聘人員面試成績不得低于60分。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資格審查應當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資格條件進行,不得再另設置其他附加條件。必要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對審查情況組織復審。

第三章 應聘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招聘崗位所需的學歷、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招聘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招聘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應當確保符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的應聘人員,不因民族、性別相貌等而受到歧視。

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以及招聘崗位有其他政治條件限制的人員,不得報名應聘。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四條 公開招聘考試一般采取公共科目考試、專業技能測試和面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考試內容根據招聘崗位特點和用人需要確定,注重科學性、適用性、合理性,主要測試應聘人員的公共基礎知識、專業技能知識以及適應崗位要求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專業技能測試和面試可根據招聘崗位特點分開進行,也可合并進行。

第十五條 公共科目考試應當采取筆試的方式進行。專業技能測試可采取筆試方式,也可采取體現崗位專業特點的其他方式進行。為確保招聘的公正性、規范性和嚴謹性,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技能測試應當制定公布考試大綱。

第十六條 面試一般采取結構化面試方式進行,根據需要也可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主要測評應聘人員適應招聘崗位要求的綜合素質和實際工作適應能力,內容可設置為若干測評要素。面試考官一般由5至7人組成。

面試一般由設區市及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經核準也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以及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以及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外派考官應當占一定比例。

第十七條 專業技能測試與面試分開進行的,根據公共科目考試成績,按照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專業技能測試人選;末位公共科目考試成績并列的,一并進人專業技能測試;根據公共科目考試成績和專業技能測試成績加權確定的成績,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選。末位成績并列的,一并進人專業技能測試。

專業技能測試與面試合并進行的,根據公共科目考試成績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專業技能測試及面試人選,末位公共科目考試成績并列的,一并進人專業技能測試及面試。

考試結果應當在招聘公告發布范圍內公布。因應聘人員資源放棄或資格審查不符合資格條件等原因產生空缺,可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第十八條 考試總成績由公共科目考試成績、專業技能測試成績和面試成績按照一定比例加權確定。考試總成績為百分制。考試總成績出現并列的,按公共科目考試成績確定排名順序。應聘人員的考試總成績應當在招聘公告發布范圍內公布。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招聘高層次人才以及緊缺特殊專業人才,經設區市及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單獨組織招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單獨組織招聘:

(一)應聘人員為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省(部)級有突出貢獻專家等高層次人才;

(二)應聘市級及以下(不含西安市)事業單位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的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應聘省級(含西安市)事業單位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的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

(三)應聘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使用筆試方式難以確定優劣和崗位適應能力的緊缺特殊專業人才;

(五)國家有明確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考察與體檢

第二十條 根據考試總成績按照1:1的比例確定體檢和考察人選。體檢和考察一般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也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體檢應當在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醫院進行。體檢標準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體檢標準出臺前,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明確提出體檢是否合格的結論性意見并簽名,加蓋醫院體檢專用章或醫院公章。體檢結果應當及時告知應聘人員。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得知體檢結果后申請復查,并到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重新檢查一次,以復查結果為準,復查時應當有紀檢監察人員參與。

第二十二條 根據招聘崗位要求應當對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進行考察。考察的重點是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以及與招聘崗位相關的專業素養、業務能力等,并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復審。

第二十三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招聘崗位出現空缺的,經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可根據考試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公示期滿后不再進行遞補。

(一)應聘人員考察或體檢不符合要求的;

(二)查實應聘人員或招聘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招聘結果的;

(三)應聘人員自愿放棄的;

(四)導致招聘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條 根據考試、體檢、考察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并在招聘公告發布的范圍內對擬聘人員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事業單位名稱、招聘崗位以及擬聘人員名單。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異議或者反映的問題經查失實,不影響聘用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簽發同意聘用文件,并核發統一印制的《陜西省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定人事關系。

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聘用文件和《陜西省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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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組織新招聘的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初任培訓和崗前培訓,事業單位應當在經費上予以保障。

第七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公開招聘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招聘單位領導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擬制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的文秘、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公開招聘中,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條 公開招聘工作應當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公開招聘過程中違反人事紀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公開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辦法情形的,應當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資格或擬聘資格。已經聘用的,一經查實,宣布無效,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將違紀情況載入本人誠信記錄,在三年內不得參加我省范圍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事業單位,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責令糾正或宣布無效。

對事業單位無故拖延確定擬聘用人員或阻礙受聘人員報到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開招聘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考試費用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三十四條 機關補充工勤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設區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本轄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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