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Content" 山東公務員考試網:行政立法行為的定義是什么?1.行政立法的概念與特征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活動。它既有立法的性質,是一種從屬性立法行為(準立法行為),又具有行政的性質,是一種抽象行政行為。行政立法具有如下兩方面的特征:(1)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現在:①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制定人們遵守的行為規則;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為規則屬于法的范疇,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規范性和強制性;③它必須遵循相應的準立法程序。(2)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現在:①其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②其客體是有關行政管理事務;③其目的是實施和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2.行政立法的主體與分類(1)行政立法的主體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①國務院;②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③國務院直屬機構;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為經濟特區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①依其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職權立法與授權立法;②依立法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執行性立法、創制性立法。3.行政立法的原則(1)依法立法原則。行政立法必須依法進行,“依法”中的法指憲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立法民主原則。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行政立法時,應通過各種方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保證民眾廣泛地參與行政立法。(3)加強管理與增進權益相協調原則。4.行政立法的程序與原則
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①立項;②起草;③聽取公眾意見;④審查;⑤決定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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